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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供应合同
甲方:(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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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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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化妆品的具体事宜,经协商一致,现就合同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供货范围
作为该地区系列品牌产品的特约经销商,负责甲、乙双方化妆品产品的供应。
第2条供应质量
确保甲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与供应商的样品一致。如与合同或样品不符,乙方应在两周内通知甲方,并在一个月内无任何损坏地退换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根据市场需求,乙方可以调运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供货成本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化妆品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总金额外,乙方无需就本协议向甲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乙方采取第一种方式,按结算周期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当期应支付的货物费用:(1)现金;(2)检查;(3)转让;
1.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元);
2.在下一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约定金额;
(3)甲方应在收到上述金额规定的款项后日内向乙方开具上述金额的正式税务发票;
(4)双方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户银行:
帐户名:
账号:
乙方:
开户银行:
帐户名:
账号:
第4条交付期
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以协商续签本合同。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甲方未能交货,应向乙方支付未交货货款的_ _ _ _%作为违约金;
2.如甲方未能交货,则应在部分迟交货款的基础上,向乙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如因甲方化妆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甲方负责对业务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指导。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中途退货的,应向甲方支付退货货款的_ _ _ _%作为违约金;
2.若甲方化妆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返还相应批次货物的全部货款;
3.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甲方化妆品到货后,乙方应现场清点数量,核对规格、品名、价格等。,并在核实确认后签署甲方的送货单或供货单,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凭证;
5.乙方有义务维护品牌的声誉和美誉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品牌形象。
第六条价格调整
在合作期间,如因市场因素、政策影响等原因,本合同约定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以上,需要调整商品价格时,甲方应提前_ _ _ _ _天书面通知乙方调整方式及最终价格,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全力配合甲方的调价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停止供货。
第7条机密性
(1)对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在本协议签署期间为双方所知的,应予以保密;
(2)信息所有人同意另一方仅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披露该信息:
1.因信息所有人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的下属机构或项目经理披露;
4.在获得信息所有人同意后披露;
(3)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应继续有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身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的违约金。如果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违约方应在守约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3)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每延迟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延迟付款金额%的违约金。
(四)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额%的违约金。
(5)一方的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该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所指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合理调查费用、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法律费用。
第9条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法律管辖。
(二)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请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双方未能在十天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执行。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3)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IV)各方同意使用本合同的通知和服务条款送达传票、通知或其他与仲裁或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文件。本合同的通知和送达条款不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5)如果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本条仍然有效。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工作开始日期前完成准备工作,或没有证据证明其能在工作开始日期前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条件,或任何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正确履行义务,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任何一方认为没有必要履行本合同,可在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的赔偿金,即人民币(大写:元)后解除本合同。
(三)在任何一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经对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延期,双方应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未如期履行合同的一方应返还对方已支付的款项,但为工作准备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从该款项中扣除。
(4)任何一方有权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时间和安排。因此,如给对方造成额外费用或延误工作准备时间,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11条通知和交付
(1)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达。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以邮戳为准。
(2)通知、文件或申请应以下列方式视为已经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信方式寄达内陆地区的,自寄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寄往香港、澳门、台湾等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自寄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寄往内陆地区的,自寄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寄往香港、澳门、台湾等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自寄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如果通过传真发送,打印的发送确认单上注明的时间将被视为送达。
4.由专人送达的,由收件人的工作人员签收或者送达人员将相关文件留在收件人的地址,视为送达。
(IV)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以下地址和号码: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任何一方如变更地址,应在变更前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因通知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所有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a)自双方盖章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
(2).
第十三条其他
(1)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包括所有附件以及对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所有书面补充、修改或变更。一旦生效,本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取代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备忘录或任何其他先前就本合同项下的各种交易达成或形成的文件。
(二)合同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或者如果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下面没有文字,是签名)
甲方:[](盖章)
(签名)
授权签字人: 【】
年、月、日
乙方: 【】
(签名)
授权签字人: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