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稿费银行小组下载(平台现“种草”文案代写产业链:几十元就能买,不用体验产品)

来源:科技日报

近日,国内最具影响力的消费决策门户之一小红书用商品封闭了笔记的外链,并限制了涉嫌软广的笔记的流通。此举引起了“种草”领域的诸多关注。

吃饭前翻翻评价,购物前看看评价,看看东西好不好,值不值得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习惯在消费前在网上看看评价。在互联网上,消费者可以通过看别人的体验、评价、推荐,帮助自己全面了解产品,甚至激发新的购物需求,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这个过程叫做“种草”。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交媒体已经成为消费者获取消费信息和了解产品质量的重要渠道。集团消费成为人们尤其是年轻主流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方式,使得“种草”经济迅速流行。

但是一旦这些口碑可能变现,为了快速占领市场,一些商家开始制造假流量、假文案、假体验等。,充斥了所有的内容电商和“种草”平台,淹没了单纯的用户分享信息,让消费者难辨真假,给他们造成了很多困扰,也让“种草”经济和“种草”平台陷入了信任危机。

虚假信息充斥“种草”平台

“我经常刷小红书和Tik Tok。在买化妆品和日用品之前,我会看看别人的分享评论。一些高质量的评价内容可以帮我节省很多时间和成本。”生活在厦门的“90后”袁林是一位经验丰富的网购者。在互联网互动平台上分享别人的好东西,是她日常购物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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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好东西分享主要是在一些虚拟社区中,成员是朋友,互相分享购物信息和经验。随着“种草”新业态初具规模,一些专业推广团队逐渐进入市场,社区平台依托大数据和算法优势,成功完成商业转化。“种草”不再只是一种自发行为,而是品牌追求销量,从平台获取利益的一种商业运作手段。如今,随着各大内容平台和电商平台的开放,“种草”板块几乎成了标配。当用户搜索任何一种商品时,都会弹出大量相关的分享和推荐,其中一些还附有链接。点击链接,在几分钟内下订单。

“大数据可能比我更了解我,我推送的永远是我想要的。”袁林说,某类产品一旦在某个平台刷到,后台就会判断你的需求,然后持续推送相关产品。在这种密集反复的推送过程中,我经常冲动购物。同时,袁林表示,现在大量虚假信息和广告软文充斥平台,真假难辨。我经常在“拔草”之后“翻身”。

有学者指出,《种草》的真假文案和用户体验的差异会影响内容平台的口碑和自我发展。同时,这些不良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导消费者过度、冲动消费。这些负面影响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种草”经济。

50元可以买一篇千字文

据科技日报记者调查,受利益驱动,一条代写代发的灰色产业链在“种草”平台上应运而生。在豆瓣一个叫“支付银行”的群里,有大量写小红书推荐和知乎评价的写手招聘帖。其中,1000字以内的图文价格在20到50元不等,100字以内的评论价格在2到10元不等,赞1元...接到任务的写手根本不需要使用和体验产品,只需要根据品牌提供的素材写出细节丰富、煽动性强的《种草》。

一家公关公司告诉记者,《种草》的手写文案会分发给“达人”和“素人”,由他们代为寄出。粉丝数量越多,分发成本越高。一般粉丝1000以上的“任达”的笔记都是几百元。只有规模才能真正刺激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因此,品牌运营者通常会选择粉丝数以万计的“达人”和粉丝数不多的“素人”一起投放,由“达人”主导话题,“素人”则起到陪伴和造势的作用。不仅如此,推荐软文下的赞、评论、收藏也可以花钱购买。

“亲测有效,无限回购,YYDS(永恒之神) ...如今,在各大内容平台和电商平台,类似文字的“种草”内容随处可见,已经成为一种套路。在一些“种草”社区,一些热门的“网络名人产品”最后被发现是“三无产品”或夸大宣传。许多内容平台,如小红书、哔哩哔哩和知乎,都陷入了内容欺诈的风波,消费者投诉一些商品的质量问题。“种草”的备注造假,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危害了网购环境。

目前,针对用户投诉,部分平台采取了调查取证、赔偿等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但这些措施仅停留在事后监管的范畴。此外,面对海量信息,调查取证、鉴定真假给平台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周野安表示,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是快速、高频,消费者面对海量信息往往不知所措。“种草”这个平台是通过算法和意见领袖机制推送的,可以节省消费者的信息成本。但要想让这个方法科学有效,需要一个前提,就是机制设计必须客观公正,但这和平台的利益是冲突的。平台一般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收益可能会按照收益的多少来推。越是不靠谱的公司,越有可能重金押注博取眼球,以至于顶推往往与营收有关。因此,消费者在搜索相关信息时,面临的是搜索软件给出的兴趣排名。

对此,受访者普遍认为,依靠平台自律不现实,国家需要更多制度建设层面的顶层设计。

完善网络消费评价体系迫在眉睫

“种草”假条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博阳表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等应当准确、清楚、明确。常见的“带货”主体可能是广告主本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法》规定的不同主体身份的权利、义务乃至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但是,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以及明知是虚假仍制作、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都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广告代言人不得对其未使用、未被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出推荐或者证明,也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推荐或者证明。

“因此,我国《广告法》适用于这种构成广告的情形。”王博阳认为,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对这类网络商品已经有了相应的规范,但在认定上仍需务实。

此外,作为广告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对压实包括网络平台在内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等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有效监管此类情况。

周野安指出,“种草”经济中的信息操纵会给个人和整个社会带来福利损失。虽然这些推送会逐渐原形毕露,但随着消费者作弊次数的增加,社会偏好会逐渐被自利偏好挤出,导致社会整体信任水平下降。“种草”经济的新商业模式需要适度合理的监管。

周业安认为,一方面要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和社会比较机制帮助消费者决策。另一方面,应该鼓励平台竞争。信息操纵的严重程度往往与平台的垄断程度有关。平台需要开放竞争,通过相互竞争获得约束力。但由于网络经济中的“赢者通吃”现象,如果一个平台做大了,其他平台就会想尽办法找茬。所以,只要政策导向有利于平台竞争,这种相互找茬就会对平台形成硬约束。所以可以说,平台竞争可以帮助消费者筛选识别信息,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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