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细(探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能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在采购活动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价因素是否合适等问题。有人认为经营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供应商是否具有适应采购对象的能力,应作为资格条件或评价因素;我也担心如果供应商参与超出业务范围的采购活动,会影响中标(成交)后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履约质量。那么上述考虑合理吗?本文论述了采购项目经营范围的必要性、与市场主体能力的相关性以及绩效的有效性。


一、业务范围是什么?

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和服务项目,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经营活动范围的法律边界,是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经营范围是企业依法登记时载明的事项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经营范围逐渐由行政审批事项向登记事项转变。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再作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限制。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细

1983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场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国发[1983]88号,2016年废止),明确规定不得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跨行业乱经营。1987年1月,《民法通则》生效(2021年1月废止),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可以受到相应处罚。这一时期的业务范围属于行政审批。

1994年7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继生效,明确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但是,尽管这一时期的经营范围开始实行登记制度,但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仍然会受到处罚。

2005年,《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继修订,分别删除了原法中“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和超范围经营要受处罚的相关规定。至此,经营范围才算真正注册。


二。企业可以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吗?

我们通常会注意到,营业执照上不仅写明了经营范围,还体现了“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这句话。

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即“许可经营项目”,其余为“一般经营项目”。

(1)一般经营项目,可持营业执照从事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业务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删除了《民法通则》中“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的规定,在第143条和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因超出经营范围而认定无效。

202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无照经营活动不予处罚。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整合了现有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政法规,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作出了统一规定。在中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此,相关法律法规中通过经营范围限制非许可经营活动的规定已被废止或删除。


(二)许可经营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是承接业务的前提,通常对应的是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许可、登记、认定、批准、核准、认可等。,而经营范围登记对应的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证书》,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它们的功能是不同的。

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发[2014]27号和国发[2014]50号,直接取消行政审批或将大部分前置审批(先照后证)改为后置审批等。2018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有效区分”。

经营范围可以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营业执照中的登记范围难以及时准确地反映市场主体实际能够经营的范围,也不能直接反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是否经过批准。超出经营范围开展许可经营活动,不直接等同于“未经批准”。对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即使相关内容暂时没有在经营范围中体现,也可以按程序变更经营范围,但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范围属于依法登记的项目,不属于行政审批项目;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形外,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影响企业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果以经营范围作为限制条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限制。


三。经营范围能否作为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所谓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是指对采购活动参与者的资格要求和限制。供应商必须满足这些条件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否则将被拒绝参与,或者即使参与其投标(响应),也是无效的。

(1)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属于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的特定条件,不适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形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禁止供应商参与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

因此,采购文件不得将经营范围设定为限制其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对于许可的项目,将相应的行政审批设定为资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经营范围直接设定为资质不具有约束力和必要性。还会增加资格审查的难度,容易引发质疑和投诉,从而影响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评价因素的设置应与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此,不应将经营范围设定为评价因素。


(二)工程招标投标,国家明确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等。

202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2020〕727号),进一步规范招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工作。招标人不得在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格的依据。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得以特定方式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一特定经营范围的细节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的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审查其是否被授予行政许可并取得相关资质,而不是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作为替代,或者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书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另外,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市场监管的相关要求,国际招标、自主采购等项目应参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门槛和评标加分条件,也不得将供应商超出其经营范围投标(响应)作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的理由。


来源:四川成渝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