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演员用捡到的身份证,试用了别人的支付宝账户并修改了支付宝密码,然后用蚂蚁花呗提现。由于支付宝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畴,行为人没有向被害人和蚂蚁花呗服务商作出虚假表示,故该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应以盗窃罪定罪。
[案例介绍]
被告人陈X捡到被害人二代身份证后,与他人更改支付宝账户密码,并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后来,陈X通过在花呗账户上虚假购物6000元,套取他人现金,支付他人300元手续费后,实际到手57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判断结果]
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分析]
一、支付宝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畴,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蚂蚁花呗虽然具有实体信用卡和网络信用卡的诸多功能和特征,但其仍然是一种网络支付工具,其本质是小额贷款,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畴,故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下两种情形,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定性应当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1)挪用他人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内的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他人原手机号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控制他人支付宝账户,然后使用他人银行卡通过支付宝平台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骗取他人借记卡信息,通过支付宝将卡内钱款据为己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银行借记卡是一种具有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被告人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借记卡信息后,将被害人的钱从支付宝转出归自己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行为人没有向被害人和蚂蚁花呗服务商作出虚假表示,被害人和蚂蚁花呗服务商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诈骗罪
造假的方法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本案中,被告人用捡到的身份证试开了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然后修改了被告人的支付宝密码进行套现。这是被告的单方行为,没有向被害人作出虚假的表示,被害人也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被告人用捡到的身份证试开了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然后将被害人的身份证截图上传到支付宝官网,重置支付宝密码套现。在这个过程中,支付宝官网和蚂蚁花呗服务商无法识别这些指令是否是真正的主人即被告所为,无法识别注册人的身份,因此不会陷入误解,不构成欺诈。
三。行为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捡到的身份证试出了支付宝账号,然后更改了支付宝密码。通过使用花园购买商品是对财产的秘密盗窃
被告的行为由获取支付宝账号和密码、使用支付宝花呗购买商品、退款和提现三个行为组成。虽然第一种行为取得方式在法律上属于非法取得,但这种行为只是被告以后可以使用支付宝的前提。此后,被告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身份证截图上传至支付宝官网,重置支付宝密码,并提现。该行为是三种行为中的核心,属于行为人采取不易被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或者他人发现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随后的退货和提现只是被告将商品货币化的一种手段。被告人结合上述三种行为形成的犯罪过程,更符合盗窃罪法定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的特征。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使用拾到的身份证试开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然后更改支付宝密码,对蚂蚁花呗进行套现,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实施信用卡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号:(2017)第9号,豫1521处罚第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