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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办案后接待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脑洞大开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很有代表性,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遇到。我从日常咨询中收集了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与您分享。希望大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踊跃提问!
网友来信:
陈律师您好!我们社区建了一个大游泳池。建成后,它将被承包出去经营。每天下午4点到晚上10点,噪音很大,和物业沟通多次也无法解决。作为业主可以要求拆迁吗?另外,游泳池的收益是否归业主所有?
律师的回答:
你好!小区内游泳池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拆除游泳池。
根据《民法典》第273条、第274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除专用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营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
因此,小区内建的游泳池是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将游泳池承包出去后获得的收益,扣除维护费用和运营费用后,应归业主所有。
在是否有权拆除的问题上。首先,物业公司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解决业主居住中存在的问题。其次,游泳池是法律规定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改变共用部位用途或者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并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四分之三以上的表决人表决通过。因此,只要经过前述法律程序,业主有权要求拆除游泳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