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吴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关键词:链游IDO流动性挖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自从国家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行业后,就全面禁止挖矿。但近两年,随着DeFi衍生产品的发展,出现了各种移动挖矿项目。
一、什么是流动性挖掘模式?
流动性挖掘专注于提高虚拟货币的流动性,鼓励项目方在代币流量池中通过智能合约生成主流虚拟货币与自身代币的交易对,然后在已建立的代币池中质押主流虚拟货币(通常为USDT、USDC等稳定货币)获得相应的代币奖励收益,其中的代币简单来说,就是在交易池中存放部分代币资产,换取另一种代币奖励。
移动挖矿的参与者不仅可以获得交易池的反馈,还可以获得交易池上公布的交易对产生的代币奖励,代币奖励可以参与代币项目方的投票,共同参与代币项目的管理。
那么连锁旅行和流动性挖掘有什么关系呢?正如我刚才所说,在交易池中获得的令牌具有治理价值,因此一些项目方创建了一个区块链游戏。他们可以通过参加连环游获得游戏产生的代币,共同参与项链游的建设,达到一边玩游戏一边赚钱的目的(P2E)。
想要参加连环游,必须先在游戏中将主流虚拟货币兑换成项目方的代币。获取令牌的方法是在分散式交换机上进行交换。兑换代币后,可以使用代币购买装备和道具参与游戏。所以,变现挖矿就成了参加链游的入场渠道。有些连锁游不仅有入场的代币,还有打游戏的奖励代币,奖励代币可以在去中心化的交易所产生交易对,实现代币之间的兑换。
所以在很多投资人看来,链游就成了一种获得代币的方式,就是通过投资虚拟币来挖矿,而以前用矿机挖矿,现在每天花时间在里面玩游戏来挖矿。所以连锁游就变成了挖矿游。
2。IDO是伪装的ICO吗?
在上述连锁游项目中,项目方利用去中心化交易所的智能合约建立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交易对,鼓励参与者存入主流货币获得代币奖励,进入游戏模式,虽然名为流动性挖掘。但是和真正的挖矿完全不一样。
众所周知,真正的挖矿需要投入矿机硬件,消耗能源,在网络上消耗一定的成本,使用实体矿机进行真正的挖矿,并从产出劳动力的价值中获得相应的代币奖励,代币具有技术价值、流通价值和落地应用价值。
而所谓的流动性挖掘,类似于“存钱赚利息”的方式发行和分配代币,基本没有挖掘成本,也没有值得肯定的公允价值。这种挖矿其实就是一种叫IDO的虚拟货币发行模式(有的叫第一次DeFi发行,有的叫第一次DEX发行)。
由此可见,链游与IDO的结合与2017年9月4日提到的ICO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吸收主流货币换取项目方的令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出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的比特币、空灵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
从ICO到IDO,改变的只是项目的形式,本质上是钱的问题。2017年的ICO就是用一套白皮书宣称自己获得了有实力的VC进行项目融资投资,项目基本没有任何底层价值技术作为支撑,也没有信托基础;
后来为了解决信用机制的缺失,取而代之的是交易所支持的IEO(第一次交易所发行),简而言之就是利用集中交易所发行货币。相比ICO,IEO是交易所背书,平台有交易所的平台货币作为交换机制,所以IEO是在大交易所上进行的。
虚拟货币发行模式改变后,IDO利用链式游戏进行流动性挖掘成为一种新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只是为了让项目更加真实可信。以前的ICO和IEO非常容易成为“资产板块”,因为背后没有足够的实体。然而,IDO利用连锁游戏进行流动性挖掘,尽管有区块链游戏的加持,仍然发行或增发管理代币。和ICO一样,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
三。IDO会不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前所述,以链游的方式进行具有流动性的IDO挖矿仍然是ICO的行为,但会不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关键要看是否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四个特征,即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利用合法经营吸收资金(非法);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利诱);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不特定)吸收资金。
总的来说,IDO在开放性和非特异性方面不会成为认同的问题。利用连锁旅行进行流动性挖掘的IDO,最初是通过网络上的各种社区、工会等形式向国内公众宣传。
有争议的一般是违法性和利诱性,以及吸收虚拟货币换取代币,与法定货币(人民币)没有关系,是否可以视为“资金”。
首先,违法性的认定不会是问题。【/s2/】《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提到,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虚拟货币作为中央对手方的交易、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一切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均为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严格禁止和坚决取缔。在我国,发行货币是没有审批和许可的。
其次,利用链式旅行进行移动性IDO采矿会有吸引力吗?
需要分析链家旅行支持的ID0是否有一定程度的还本付息或回报的承诺。比如一些连锁游,会公示多少期限才能回本?连锁游的宣传形式如下:
如果上述回归原著的宣传只是按照游戏规则,回归原著的承诺内容在于玩家道具和角色的快速升级,旨在提高玩家的体验感,则不属于利诱的承诺,但如果是对玩家玩连锁游戏所获利润的承诺,则可能符合利诱的特征。
第三,吸收虚拟货币换取代币是否可以认为是吸收“资金”?[/s2/]
这个问题主要是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增加了“以点对点借贷、投资股票、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由此,很多人直接认为众筹虚拟货币换取代币的行为,像ICO一样,直接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资金”。
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以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吸收资金是违法行为,将构成违法,强调的是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当然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法定货币交易),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货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合约交易),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所以上述所有交易,只要涉及人民币的兑换,都将构成不吸引。
但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无论是IDO还是ICO,都是虚拟货币的一级发行市场,不属于二级交易市场,与虚拟货币交易不同。但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都是相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而言的。因为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金融衍生品的属性,所以没有区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即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在9.24的风险提示中,代币的发行也明确属于虚拟货币交易的非法金融活动。
此外,在此司法解释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将集资以虚拟货币代替货币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禁烟、传销犯罪的案例。“主流虚拟货币不是金钱财产”可以作为无罪的借口吗?这个问题在文章中已经讨论过了”。
一般来说,不涉及任何法定货币的流动性挖掘IDO,即集资虚拟货币兑换货币,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大概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IDO利用链游进行移动挖矿,就是利用链游的形式来赚钱,还是一种变相的ICO。本质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众融资,但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看是否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非专业性的特征,特别是是否符合利诱性的特征。如果进行移动挖矿的IDO链游,承诺的内容在于玩家道具和角色的快速升级,旨在提高玩家的体验感,但不是利诱的承诺。如果是对玩家玩连锁游戏赚取的利润回报的承诺,则可能符合利诱的特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项目中,如果不涉及法币,只涉及虚拟货币。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可能因为不属于“资金”而不排除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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