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犯罪中,人民的最大敌人有三个——黄赌毒,而其中“黄”是最侵害人心智的。它就像无色无味的毒药,人们无法察觉它的毒性,只食其味。为何它能够成为人民的头号公敌?恐怕以下这个案件能告诉我们答案:
今年十月份的时候,上海某派出所接到了群众的报警。报警人是一位母亲,带着自己12岁的孩子前来。男孩儿哭得一把鼻涕一把泪,大概是被妈妈批评教育过。原来,这位名叫小智的初一男生,竟然被妈妈发现用1000多块钱充了某网站的VIP会员。最重要的是,那个网站经营的并不是游戏、主播打赏或贷款等目前比较流行的圈钱项目,竟然是个涉黄网站,里面充斥着大量不堪入目的黄色视频。恐怖的是,不少视频的观看人数竟然已经过万。
女警员摸着小智的脑袋,耐心教育、引导他,帮助这个误入歧途的少年走出困境。小智拉着妈妈的手走出派出所后,民警们纷纷行动,有的联系了电子技术人员,过来对网站进行调查;也有的民警对其中一部分视频里涉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很快他们就有了突破口。通过对网站的调查,他们精准搜寻到了幕后操控人的地址,这个罪犯也在上海,住在一栋高级公寓内。
通过户籍调查,他们意外发现,公寓的持有人是某知名导演沈某辉。沈某辉虽然不算一线导演和演员,但是也导过几部电影,还曾在不少流量高的剧里扮演过男配。他的手下有一家传媒公司,盈利一般。虽然他不像圈内顶流一样过着富裕的生活,可是与一般的工薪阶层相比生活较为优渥。是什么让他走上这条犯罪的道路?
当他们将沈某辉抓捕归案时,疑惑得到了解答。原来,沈某辉在去年的时候,由于疫情原因,公司的生意一直低迷。他无法忍受“由奢入俭”,于是便和好友金某谋划开一家色情视频网站。金某和他臭味相投,很快就答应了。
两人建立网站之后,由沈某辉向公司引进“人才”和拍摄,而金某负责网络运营。沈某辉利用自己的娱乐圈中的名气,找到几名摄影师、化妆师等工作人员入伙,并吸引来了很多圈内人士参与拍摄。他们并不是被逼迫的,而是自愿拍摄那些视频。沈某辉欺骗他们,国外的网站对这些内容管得很松,视频拍摄完成后,就会发往海外那些专门靠着黄色视频盈利的网站,盈利非常可观。这些见钱眼开的人为了利益,竟出卖自己。
其中涉黄的女演员项某,就是在他这样的诱惑下掉入了名利场。项某面容精致,身材姣好,是沈某辉网站的“头牌”,点击量最多。她和沈某辉一样,由于疫情的影响,自己开的广告公司连续三个月亏损。实在走投无路的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沈某辉。沈某辉说视频不会发在国内,项某就放了心,因为她自己在国内娱乐圈还有事业,不想因为拍摄视频而毁了自己既有的成就。
然而,正当她拍摄了两部视频并拿到了沈某辉分给她的分红后,却突然从朋友那里收到了她自己的视频,她当时无地自容。很快地,她在娱乐界的所有朋友全都知道了此事。项某找到沈某辉质问,而他却再一次哄骗,说项某条件太好,演得也不错,在国外太出名了,名声甚至传到了国内。项某听闻,感觉颇有道理,反倒心里升起一股得意,于是就继续在他这儿拍视频。就这样,项某在一年内拍摄了十余部片子,赚得盆满钵满。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她被逮捕以后,痛苦地流泪,表示自己已经悔罪,不应该涉黄,不应该违法犯罪。除了她以外,还有不少女演员都非常后悔,那些摄影师和化妆师也难逃罪责,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中,沈某辉等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拍摄了违法视频并传播。虽然其他参与拍摄的人员没有参与传播的罪行,但是他们的犯罪性质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即便是只犯了一部分的罪行,最终定罪也要按照全部的罪行来处理。只是在量刑范围内,不同的罪犯会按照他在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而有所区别。像沈某辉,他犯案的金额已经达到了百万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
另外,沈某辉的主要犯罪途径是互联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意味着,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处罚显然没有前罪重,因此最后应当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来定罪量刑。
网络不是不法之地,不少带有侥幸心理的人,以为网络犯罪比较隐蔽,难以被发现。实际上哪里都有法网,网上也有网上的法则,如果在网上犯罪,同样能“顺着网线”锁定嫌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