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厂房前期的规划设计费用都计入在建工程吗(节税案例:厂房筹建期的土地使用权可否摊销?)

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价值2000 万,现在正在建设厂房,厂房总造价 4000 万。现在是筹建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50 年)逐年摊销计入管理费用。三年之后厂房建好投产,土地摊余价值一次计入固定资产—厂房?还是继续按照剩余年限摊销进成本(制造费用)?还有的文件说 现在土地摊销进在建工程,我觉得这点不对。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三条,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 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如果工厂的容积率低于 0.5,那么土地使用权只有部分计入房产税的税基。


回复:
亲爱的学员,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略有差异,应按企业执行的不同会计制度分别对应处理。
现仅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例解释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等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也就是说,既然企业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又可以单独计量,按规定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年限 50 年摊销,而不是筹建期先摊销,尔后将剩余价值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请注意,你所谓的财税[2010]121 号文件关于地价处理的有关规定,仅是核算“房产税” 基数的解释和处理原则,与会计如何核算地价无关,不要混淆二者之间的区别。

建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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