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联云:“所言皆药石,立意尽慈悲”,讲的是医者不仅要有妙术,更要有一颗仁心。医者仁心,法律人也有自己的法治信仰,医生治的是肉体,法律人有时治疗的是“社会病”。就如同昨天我的一位朋友A来电咨询,他的亲戚B在上海一家公司做程序员,最近因为涉嫌为网络赌博的网站写程序,被XX省XX市公安采取强制措施了,B的亲属C在当地找了个律师D,D收了C几万块钱律师费,现在D让C筹措十几万退赃至D律师个人账户,A问我这样的程序有没有问题。
听了朋友A的询问后,我简要问了几个问题:1、B是你什么亲戚;2、B在上海这家公司工作内容是什么,工作多久了;3、B被XX市公安带走多少天了,人现在在哪,家人有没有收到法律文书;4、C是怎么找到D律师的,有没有签委托手续,有没有办案许诺;5、C有没有收到XX市公安的退赃通知或对公账户。
朋友A告诉我,B是他远房亲戚,在上海这家公司写代码,工作了一年,被XX市公安带到当地看守所,有十几天了,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文书,C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D律师,据说没有签委托手续,口头有一些办案许诺,C没有收到XX市公安的退赃通知或对公账户。
因为B是朋友A的远房亲戚,A没有委托权限,而且B的案件已有律师D介入,我本无需提供法律咨询,但朋友问到我了肯定是对我的信任,我就根据已有的N手信息作了如下解答:1、B被XX市看守所十几天了,一般情况下,目前应该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涉嫌的罪名在收到的法律文书上写的有;2、因为当前信息不知道涉嫌的具体罪名,只能通过工作内容大致推测,B在上海这家公司写代码,有可能是赌博网站代码或支付平台代码,可能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涉嫌的具体罪名、有罪或无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看卷宗材料,根据不同的情况,辩护的策略当然也不一样;3、既然C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D律师,那就“用人不疑、疑人不用”;4、根据规定,律师办案禁止有许诺,即使有许诺,兑现的结果也难说,更何况当前正在全国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没有政法单位人员愿意拿自己公职开玩笑;5、如果没有委托手续,律师D如何会见的B,不理解;6、如果C和家人商量后,认为当前确实要退赃,我们建议C通过XX市公安的对公账户退赃,并要求开收据,这样稳妥些。
一番解答后,朋友A十分感谢,我告诉他,其实我这是越俎代庖了,我也建议朋友A不要过多介入远房亲戚家里的事情,该提醒的提醒到就行了,毕竟“社会病”比较复杂,“病人”、“病人家人”以及“医患关系”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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