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渝中区发生一起让人哭笑不得的刑事案件。大阳沟派出所侦破一起以教人刷单为名实则偷盗手机系列案件,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三人。民警在现场除搜查出不少赃物外,竟发现其中一人还在苦学“刑法”还做了标记。问其动机,该男子居然声称是为了方便“工作”,民警在现场“提问”时,一名男子也能准确回答盗窃罪立案金额。
果然对某些人来说,赚钱的方法都写进《刑法》里了,通过学习理论知识来指导实践。但不管怎么讲终归还是要面临法律的制裁,里面的法律问题我们简要分析。
首先,还犯罪行为是,“教人刷单为名实则偷盗手机的案件”,也就是从行为定性上已经认定了该起案件属于盗窃案件。
其次,盗窃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其基础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刑可处无期徒刑。
在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上,根据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也就是说立案数额是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这个范围内来确定,因此不同地方可能有不同地方的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0次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也就是说在重庆市的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两千元。
由此可见,如果该犯罪嫌疑人只看讲义中提到的3000元,而盗窃了2999元还沾沾自喜的话,那理论还无法指导实践。
最后,把心放正,不要搞些自以为投机取巧的行为,还以为自己钻了法律的漏洞。
即使这次达不到立案标准,也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处罚后,一年内再盗窃的,立案标准在金额上减半。两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的。即使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同样也会构成犯罪。
如此看来想要通过盗窃来谋生,又不被抓获,估计是行不通了。话又说回来,有这恒心和聪明,干点啥不好,没必要非要通过违法犯罪来体现自己的价值。#重庆身边事# #重庆一嫌疑人被抓时还在苦学“刑法”#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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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挣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了(拍案惊奇:听说赚钱的方法都写进《刑法》里了,重庆一嫌疑人被抓时还在苦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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