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回应社会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指南》方案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一问一答。
《指南》第二部分的第十章是《驰名商标的审查与审判》,这是我国继承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发布,2016年首次修订,以下简称2016年)《标准》)在相应内容的基础上。停留《指南》在制定过程中,本章受到高度重视,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Q1
如何理解《指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否贯彻“按需认定”原则?
对驰名商标的承认应该是“办案”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其他条件。对驰名商标“按需识别”原则的理解和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财税函[2009]3号)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驰名商标为事实依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必要的,应当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即在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应当符合必要条件。2013《商标法》第三修正案在很大程度上以法律的形式阐述了“按需认定”的原则,即“驰名商标应当被认定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2014年7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其中第4条所列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为“案件认定和被动保护原则”,但同时,第三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基于上述立法和司法发展,经过多次研究和讨论,2016年《标准》将“按需识别”原则列为驰名商标识别的基本原则,与案例识别原则和被动保护原则并列,内容表示为:“如果有争议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有很大差异,或者有争议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有很大差异,则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会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导致e“可能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无需确定他人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随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实践的不断规范,对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的理解更加深入,“案情需要”或“办案需要”的概念不断强化,而对“需要”的理解更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初衷。在商标授权与确认的实践中,形成了一个共识,即“按需识别”原则的实施应坚持保护导向和结果导向。在驰名商标认定中,既要坚持“有必要办案”、“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又要坚持“没有其他补救办法”的前提。所以《指南》2016年修订版《标准》中“按需鉴定”原则的表述,定义了所谓的“按需鉴定”是指“根据书面证据是否可以适用”《商标法》当事人的商标受其他规定保护的,或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或者误导公众,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商标注册部门无需确定当事人的商标是否驰名”。
Q2
如何理解《指南》新驰名商标认定中的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道德规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所有市场参与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2014年7月3日出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提交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请求承认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双方一般会对陈述的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并提交大量证据材料。这些事实和证据材料决定了双方的商标是否已达到知名度,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这是可能损害双方利益的关键依据。此外,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对不诚信行为实行共同处罚,防范不诚信行为的不良后果是重要措施之一。因此,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一方应当对提交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再认定涉及严重不诚实行为的一方的商标是否驰名,这是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
Q3
《指南》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要求有哪些修改?
为了进一步深化“发布、管理和服务”改革,更好地适应当事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方便当事人收集和提交证据,《指南》驰名商标认定部分更新了部分证据的提交范围,认可了非传统商业方式和非传统媒体形成的使用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部分证据的提交形式。例如,除了传统的合同、发票、提单、银行报关单、进出口凭证等证据外,还增加了在线电子商务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在审查销售区域、销售网点分布、销售渠道和方法的相关证据时,明确包括传统和非传统商业方法;在审查媒体广告、评论、报道、排名和其他宣传材料时,明确包括传统媒体和非传统媒体;在审查与纳税金额有关的证据时,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原件和经公证的纳税凭证复印件外,还增加了电子纳税凭证的公证打印件。
第四季度
《指南》对于驰名商标的承认,申请人和代理人还需要注意哪些其他修改?
《指南》本章还有其他三处修改,商标审查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应予以注意。
一是增加了已认定驰名商标再保护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申请保护驰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证据材料,尤其是驰名商标持有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时的驰名地位,以扩大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是结合实践,细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定义。有争议的商标以不同的语言表达了他人的驰名商标。如果该语言与他人的驰名商标建立了对应关系,并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使用,则构成《商标法》第13条第2款所指的“翻译”也构成“翻译”,如果该语言容易使相关公众错误地认为它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有相当程度的联系。
三是不再明确区分“混淆”和“误导”,结合具体情况表述,更好地满足商标审查和审判的实际需要。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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