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南2月24日讯花30余万元投资加盟1年私人影院,却没想到开业1个多月了,公司始终没将影院设备调试完成;又因公司一直无法提供合法版权的片源,导致加盟商的“私人影院”最终泡了汤。面对每天都在计算的房租、设备维护费、店铺推广及人工等各项支出费用,加盟商一气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各类损失90余万,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17年4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某品牌私人影院的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作为加盟商,允许开设该品牌微影院影咔店面,店内允许使用该品牌影院的商标、广告宣传用语、服务标志。合同约定公司作为甲方,有义务向加盟商提供运营指导、设备操作、业务培训等服务。订立合同时,刘某如约向甲方支付加盟费、培训费和设备费、品牌维护费、版权使用费33.7万元。
合同签订后,为经营项目,刘某承租了店面并按甲方要求进行了装修。万事俱备,刘某定于2017年7月1日该私人影院正式营业。但此时甲方为刘某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直到8月22日,甲方才将设备调试完成。期间,甲方又因迟迟未能协助刘某取得合法片源的版权授权,导致刘某无法如期营业。8月28日,刘某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
本案中,刘某所加盟的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8日,2017年1月17日该公司获得此品牌私人影院的商标授权。被告无法证明其从事的特许经营已在商务部门备案,亦不能证明其已达到条例所规定的“两店一年”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双方合同的达成。被告使用的商标是从他人处得到的授权,该授权涉及其经营能力和经营资源的重要信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披露。原告向被告缴纳了版权费,被告却不能协助原告取得影音版权的授权,致使原告使用其经营资源及经营模式进行微影院经营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综上,济南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管理条例规定,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赔偿原告刘某支付的合同款项、经济损失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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