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查询系统(弛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仅是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所考虑的因素之一)

案件要旨:

欲证明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需要提供该商标在中国的使用状况和推广宣传程度的证据;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仅是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所考虑的因素之一。

对应法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应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雅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宏天涂料公司

1999年12月21日,宏天涂料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第1500174号被异议商标“雅虎yahooh”,申请日为1999年10月14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木材涂料(油漆);刷墙用白浆;清漆等商品。雅虎公司依法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经审查作出(2003)商标异字第00324号《“雅虎yahooh”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324号裁定),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雅虎公司不服该裁定并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商评字[2008]第18380号《关于第1500174号“雅虎yahooh”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18380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雅虎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主张其拥有的第1109289号引证商标“yahoo!”为驰名商标,该引证商标的申请日为1996年4月12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服务;对计算机网络上使用的信息进行查询和检索。

一审法院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雅虎公司向北京高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1.欲证明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需要提供该商标在中国的使用状况和推广宣传程度的证据。本案中工雅虎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其知名度的证据中,部分证据所涉时间均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且大部分是国外媒体的报道,或国外机构所作出的认定,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中国的知名度情形。

2.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仅是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所考虑的因素之一。本案中商标局在会对本案引证商标所作出的相关裁定中认定本案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对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关被异议商标未予核准注册,但鉴于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仅是依据《商标法》第14条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所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宏天涂料公司在商标复审程序中对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亦未予认可,故雅虎公司仍须证明引证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而不能当然地根据上述证据直接认定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由于雅虎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基础工作商标在中国具有知名度,基于上述理由,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在第42类计算机服务及对计算机网络上使用的信息进行查询和检索服务上未构面中国驰名商标,原审判决对比上述证据的认定并无不当。

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未构成驰名商标的基础上,鉴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差别过大,未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至少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损害雅虎公司的利益;原审法院考虑到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认定即便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也不会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类木材涂料(油漆)、刷墙用白浆等商品的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后果是恰当的。

中国驰名商标查询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600号

参考书目: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9月第1版,主编:吴汉东 宋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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