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该县某一选区三选二,三名代表候选人均未获得过半数选票,可否进行另行选举?还是重新投票选举?可否暂不选举?以后如何补选?
笔者认为,是否另行选举还是重新选举,应依法而为;暂不选举也行,但要尽快组织选举,而不是补选。
“双过半”原则是选民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底线原则。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这是第一个过半,决定本次投票是否有效的底线。如:某选区选民总数2000人,至少要有1001人参加投票,本次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是第二个过半,决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的底线。如:在参加投票的1001人中,至少要获得赞成票501张,始得当选。以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双过半”当选原则。
笔者不知该县某一选区是参加投票选举的人数没有过半,候选人没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还是未获得收回选票的过半数赞成票,没有当选?
如果某选区收回选票(参加投票选举的人数)没有超过该选区选民总数的一半;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选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投票选举。重新投票选举,可以当日举行,也可以择日举行,由选举委员会决定。笔者认为,推迟一两天没有关系,但不能拖得太久。
如果是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未获得收回选票的过半数赞成票;依据上述条款之规定,属于该代表候选人没有当选。在这种情况下,依据选举法四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另行选举”,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笔者认为,诸如上述该县某一选区,三选二,三位候选人均未获得过半数选票(赞成票),也应该属于另行选举的范畴。
另行选举不同于选举无效的重新选举。重新选举,顾名思义重新再来,与第一次选举程序一样。而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排列顺序不是按姓名笔画,而是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即:“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另行选举也不同于“再次投票”。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因为,第一次投票,候选人已经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了,再次投票选举谁赞成票多谁就当选。而另行选举则不同。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有下限规定。
综上所述,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选票相等无法确定当选,需要再次投票;未选足名额,需要另行选举。笔者认为,以上第二次投票选举,都要依法尽快,不宜久拖不决,更不能整个选区没有选出代表。
无论是重新选举,还是再次投票,还是另行选举,都不属于补选。依据选举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补选可以等额选举,也可以简化程序,而上述几种情形下的第二次选举,则不行。诸如上述该县某一选区未选出人大代表,可以暂不选举,但要尽快另行选举;纵然拖了几个月、半年、一年……也不属于补选。笔者认为,如果时间拖得太久,则不宜另行选举,应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重新确定选举日,依照法定正常程序进行单独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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