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
但是为了防止恶意抢注商标给企业或个人带来的权利侵犯,《商标法》中同样规定,申请商标不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中也提到,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了商标法中的一些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五年内,商标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撤销申请。
那么在这段时间中,对已注册商标提起的撤销,就需要考虑到,该注册商标是否是以抢注为目的的注册行为,还是善意的商标注册行为。
在这一点,都会基于涉案商标提交注册时,涉嫌被抢注或被侵权的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来判断。
蓝色经典
诉争商标
第6362716号“蓝色梦香”商标由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酒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提交注册申请,2010年核准使用在烧酒、黄酒、酒(饮料)等第33类商品上。
后企业经过多次名称变更,于2016年5月27日更名为江苏蓝色梦香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
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商标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3月28日同样被核准在第33类。
凭借洋河酒厂对“蓝色经典”标识的酒产品大量的广告宣传和产品运营赢得的消费口碑,在2007年,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出具了《关于推荐“蓝色经典”商标申报驰名商标的函》;2008年3月5日,原商标局出具《关于认定“蓝色经典”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8月6日,“蓝色经典”商标持有人洋河酒厂对第6362716号“蓝色梦香”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蓝色经典”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存在恶意,破坏了引证商标与江阳酒厂白酒商品之间的联系,削弱了其作为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损害了洋河酒厂的利益。
无效宣告裁定
2016年5月16日,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易减弱引证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作出了对于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蓝色梦乡”商标持有人蓝色梦乡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遭到驳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晚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但是驰名商标认定通常要考虑前3年的商标使用情况,根据商标局出具的《关于认定“蓝色经典”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显示,即“蓝色梦乡”商标的注册时间在该三年时间之内。
所以,综合在案证据,第6362716号“蓝色梦香”商标在注册申请日前,“蓝色经典”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由于两个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近似,故构成恶意注册,客观上利用了洋河酒厂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洋河酒厂的利益。
高丝GAOSI
诉争商标
1998年8月6日,五环公司向商标局提起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系由中文“高丝”和字母“GAOSI”构成的文字商标,2000年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1类电动牙刷、梳子等商品上。
撤销申请
1998年10月22日,高丝公司与杭州孔风春化妆品厂合资成立杭州春丝丽有限公司,负责高丝公司部分化妆品的生产。
2003年变更为高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2004年8月10日,高丝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撤销注册申请。
2005年,高丝化妆品销售(中国)有限公司成立。
商标局裁定
商标局认为,虽然高丝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KOSE”、“高丝”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化妆品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KOSE”“高丝”商标经使用以及成为驰名商标。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高丝公司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时并未提交证明其企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定高丝公司的商号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并在化妆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故驳回高丝公司的申请。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我们能发现,商标局和法院判断该商标是否注册合理的基准,是该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是否在市场中具有足够的知名度。
如果不存在足够的知名度,一方面商标注册人可能并未接触,另一方面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所以是合法的注册行为。
但如果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那么诉争商标的注册则有攀附、搭便车的嫌疑,属于恶意注册,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那么如何判断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形成时间,这一点在大多数案例中,需要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五个方面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除此之外,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还需要提供各种证明文件,其中就包括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区域等等。
因此,在诉争商标注册时间,引证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从两点判断:
1、引证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
2、注册时间是不是在引证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的前三年时间内
或许会有人疑惑,既然有在先注册原则,为什么后注册诉争商标还能注册成功?
1、其实这一点也挂钩在驰名商标上,因为驰名商标在全类和近似商标上拥有更大的力度,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以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
2、商标的知名度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是有影响的。正因为引证商标通过大量使用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才足以使得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仍容易混淆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从而判断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3、商标的注册,由于经过审查员的人工审理,是具有主观性的。
所以注册商标一定要避免触犯到《商标法》规定禁止的条令,放弃攀附、搭便车的谋利心理,善意地注册一个自己的商标,另外要寻找专业的人士进行商标的注册检索,避开近似商标,提高自己的商标注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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