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公办中小学名校的品牌,按民办的模式收取学费,多年来在不少地区颇为流行,还一度被认为是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捷径。眼下,这一模式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日前,教育部等八部委联合发文,全面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办学,过渡期两年。(中国新闻周刊8月6日)
对此,有不少人把这解读为民办学校退出历史舞台。这是错误的理解,退出的只是“公参民”这种办学模式,而非要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均退出。
对于此次治理,应当关注两点:其一,“公参民”模式能否真正退出?其二,如何定位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新功能?即,义务教育阶段还需不需要民办学校?需要怎样的民办学校?
对于“公参民”办学模式能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还需要观察。原因在于,早在2006年,我国有关部门就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后,发文要求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包括“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并对现有的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2008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于当年内基本完成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
但是,在1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各地都仍旧有“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公参民”学校。
这次八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到的规范“公参民”学校的措施,与2008年教育部提到的对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的措施,并没有什么本质不同,方法都是“要么转公办,要么转民办,要么退出”,不再有模糊地带。
当然,相比10多年前,我国当前规范清理“公参民”办学模式,已有了不一样的办学环境。其中最大的不同,就是我国到2019年,已经连续8年做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 这个比例达4%,从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各级各类教育均已经实现普及。也就是说,我国教育资源,尤其是义务教育资源,已经不像10年前那么紧缺。对通过“公参民”模式来扩大义务教育资源的需求,已经没有以前那么迫切。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参民”办学模式,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还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要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当时,“我国教育在总体上还比较落后,不能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教育的战略地位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落实;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待遇偏低,办学条件较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而利用公办资源举办民办学校,按民办收费,就成为快速扩宽教育资源的重要措施。
但是,这种改革办学体制举办的“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改制学校,却被质疑为“假民办”。在2003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以及2006年9月1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施行后,这类改制校,就面临必须进行清理整顿的命运。这些改制校虽然一定程度扩大了义务教育资源,但是却涉嫌国有资源流失,破坏教育公平。
可这些改制学校,在过去10多年时间中并没有得到规范清理,反而在有的地方进一步壮大。原因有三,一是一些地方政府还希望继续采取这种模式,筹措发展义务教育的经费,减少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二是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为名,鼓励义务教育名校、高中教育名校办民校,并把这种模式与发展当地的房地产经济结合起来。直接推升当地择校热和学区房热,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渐行渐远。
三是部分公办名校,通过举办可以提前招生、跨地区招生的民校,来打造升学政绩,这也和地方政府追求升学政绩的办教育追求吻合。
很显然,要清理“公参民”办学模式,就得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政府部门必须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补上民办校“转公”后的办学经费,如果没有财政经费保障,清理“公参民”办学模式,就很难推进。
其次,地方政府必须扭转发展义务教育的思维,把均衡发展义务教育作为第一要务,不能再有所谓“名校情结”,要按照基础教育均等化思路,保障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有一致的办学条件。
再次,不能再追求升学政绩,地方政府发展教育的职责,是办好各级各类教育、学校,用升学率考核学校办学,偏离应该履行的教育职责。
这也是接下来推进规范、清理“公参民”模式最值得关注的方面。希望通过这一次治理,能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说到底,这种办学模式,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
而清理“公参民”模式,不是所有民办学校都退出。未来,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校生比例将控制在5%以内。确定这一比例的出发点是,公办义务教育保障基本的公平,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差异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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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我国普通小学在校生10561.24万人,其中民办小学在校生944.91万人,占比8.9%。初中学校在校生4827.14万人,其中民办初中在校生687.40万人,占比14.24%。对“公参民”模式进行规范后,剩下的将是真的“民办”。
当然,也有人提出,随着各级政府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义务教育阶段还有必要保留民办学校吗?甚至提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均应该退出。这是不理性的。
毫无疑问,由于义务教育已经普及,民办学校作为公办学校的“补充”的价值,已经淡化,但是,必须意识到,只发展公办教育,是无法满足所有受教育者的差异化选择的。在义务教育普及化时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作用,是探索与公办不同的办学模式,促进公办与民办竞争,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满足受教育者的差异化选择。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都必须选择非营利性。从非营利角度看,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也应该给予和公办学校一样的生均拨款。这就让民办不再是一种举办者属性,而是一种办学模式了。采取这种办学模式的重要原因是,民办学校坚持非营利性,将专注做教育,而不再是做生意,其对个性教育、多元教育的探索,有利于推进我国实现教育现代化,满足受教育者接受更好教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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