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律师团队邓
早些年,“套路贷”广为人知;近年来,“套路嫖”进入人们视野;最近媒体报道了“套路用工”。2021年4月30日,南方Plus官方网易号以《兼职模特一天赚几千?不信!禅城警方成功打掉一个以招聘兼职模特为由的“套路用工”诈骗团伙。
其实这种招聘兼职模特的骗局过去也有媒体报道过,只是叫“模特卡”骗局而已。有媒体将此类骗局的诈骗过程分解为以下“四部曲”:
第一步,在网上招聘“键盘手”,发布招聘兼职模特的信息或主动联系发布应聘模特信息的受害人,以轻松的工作和丰厚的薪酬诱惑,引导受害人到公司面试。
第二步,吹嘘公司的实力和人脉,出示伪造的委托书和资质材料,取得信任。达成合作时提出需要“样板卡”,表示公司可以提供拍摄服务,费用从几千到上万元不等。
第三步,拍摄时向受害人收取299元至499元不等的化妆费,还要求受害人支付拍摄的道具,小到一根睫毛,大到一片乳头,远高于市场价。
第四步,让受害人回家等待消息,同时通过各种方式稳定受害人。时机成熟就上楼空。
来自网络
在诈骗过程中,如果有人提出疑问,嫌疑人会谎称收到了拍摄广告。其实受害人代言的商品是嫌疑人自己购买的衣服、手表等道具,支付的拍摄费用也是受害人之前支付费用的一小部分。
律师分析为什么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这类“套路就业”“模拟卡”骗局被定性为诈骗?因为最近的一个案件,我们整理分析了17份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常规雇佣”中,招聘公司以招聘兼职模特为名,引诱应聘者出钱打造“模特卡”[1]、“包装”[2]或进行推广。但公司并没有推荐兼职模特的渠道和行为,实际上是以招聘为名进行诈骗,符合诈骗罪。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第552号第0106号刑事判决书为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等人成立盛某公司,依托合同团队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招聘模特广告吸引应聘者面试,聘请张某等人担任面试经理,欺骗应聘者支付拍摄推广费、化妆品耗材费、签约费等10.14万元。理由是公司可以介绍模特工作。
被告人张某三辩称,其没有以欺骗为目的招募模特,被害人基于误解未交付财物,应认定其无罪。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未交付财物是基于误解,被害人知道已支付的拍摄费用实际用于拍摄;三等被告人张从未否认过为被害人推荐劳动模范的义务。由于该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尚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张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被告人张某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招聘模特、安排工作的事实,隐瞒了其实际非法占有申请人签约费、化妆费、拍摄费的事实,从而骗取多名被害人高达100200元,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三个常见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模型卡”的质量通常很差。如果质量好,是否可以排除诈骗罪的成立?我们倾向于认为不是。原因:
应聘者违背真实意愿支付“模特证”是因为对招聘公司提供兼职模特工作的能力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不是基于招聘公司的虚假宣传支付“模特证”。
所以在这类案件中,虚构可以提供兼职的事实来骗取应聘者的信任,是招聘公司骗取应聘者财物的关键。销售“模卡”是在骗取考生信任的基础上,骗取考生财物的诈骗手段。它既不是正常的营销行为,也不是虚假宣传或民事欺诈行为,而是以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为目的的欺诈行为。是否存在真实的“模卡”交易,并不影响案件的性质。
2.如招聘公司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考生需要考模卡、签订代理合同等为由,骗取不特定考生钱财等。,是否构成电信网络诈骗?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71号02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电信网络诈骗是相反的诈骗,不同于传统的点对点诈骗。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诈骗对象为不特定人员。这种利用网络撒网的诈骗,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
3.此类案件的诈骗金额是由报案人举报的金额决定还是由招聘公司记录的金额决定?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71号02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书证登记表和艺人资料审核表证实,奥盛公司平均每天接待几十名面试官。在这种情况下,除了16名报告的受害者外,还有许多未报告的受害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因受害人数量多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逐一收集受害人陈述的,可以将收集的受害人陈述与经核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相结合,
本案中,被告以收钱吧的软件为工具,进行诈骗钱财的收取。收款栏中的账户明细与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一致,收费方式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致。且被告人徐某曾供述“汇钱吧账户内的钱全部被公司骗走,公司没有其他钱入账”,故本案数额应为汇钱吧账户交易记录记载的162011元加上被害人陆某1、马某在汇钱吧注册前被骗的数额。
【1】“模特卡”是模特信息卡,是印有个人信息和照片的小册子,简而言之就是相册。客户通常通过型号卡来选择型号。
[2]所谓& # 34;包装& # 34;其实就是交980元拍时尚照,让我们有工作的时候可以根据这些照片选择合适的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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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十余年律师执业经验,专注于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犯罪危机合规应对。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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