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代购”机场免税店商品牟利,两人走私化妆品偷逃税款高达425万余元。
9月29日,导报记者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三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走私化妆品一案,对两名被告通过机场免税店购买商品,然后销售牟利的行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主犯王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徐某在淘宝网开店销售化妆品等。2016年至2020年间,王某、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陈某等人在机场免税店购买了化妆品等商品。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通过机场工作人员通道走私出海关监管区域,再将购买的货物以快递、当面交接的方式交付给王某、徐某,并在淘宝店销售。王某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陈某等人支付钱款及好处费。
其间,王某、徐某多次自行出入境,在机场免税店或网上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物品,采取未申报渠道携带入境或交给陈某走私出海关监管区域。其中,王某主要负责联系陈某某等人,送单、货款等。徐某某主要负责接收库存,发送货物,维护淘宝店铺运营等。
2021年1月13日,侦查机关接到线索后,在王某、徐某住处将二人抓获,并查获销售单、电脑、手机、u盘等物品。经海关稽查,王、徐偷逃化妆品等货物、物品应纳税款共计425万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伙同他人以在机场免税店购买、未向海关申报而走私出海关监管区域、选择未申报的渠道等方式走私化妆品等涉案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王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某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我用于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
据上海市三中院介绍,该案走私化妆品偷逃税款高达425万元,法律规定的基准刑为10年有期徒刑。同时,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以及系从犯、认罪、自愿认罪悔罪、退还违法所得、预交罚金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负责此案的法官表示,旅客免税携带的行李物品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未申报而超量携带的,可能会受到海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个人从免税店大量购买免税商品后擅自出售牟利,偷逃应纳税款十万元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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