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人民日报》
人民网上海10月28日(王文娟)-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也呈现出持续高发的趋势。其中,还有一批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它们为犯罪提供支付和结算援助或技术支持,这已成为影响互联网治理的一个突出问题。
长宁区检察院28日发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检察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根据《白皮书》结果显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长宁区检察院受理了532起逮捕727人的案件;审查起诉案件442件,起诉564人。病例数和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刑事主体传播到“三低群体”
随着网络黑灰色产业链的延伸,信息网络犯罪的分工不断细化,犯罪门槛进一步降低。此外,由于收入超高,大量法律意识薄弱、社会经验不足的人落入了犯罪陷阱。犯罪主体开始向低教育、低收入、低年龄的“三低群体”蔓延。
从教育背景来看,初中文化程度者所占比例最高,约占46%;高中及中专学历者居第二位,约占20%。就年龄而言,20-29岁的人群所占比例最高,约为51.5%;年龄在30-39岁的人群排在第二位,约占28%;20岁以下人群约占7.2%。此外,一些低收入群体,如在校学生和失业者,也容易受到金钱的诱惑,成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网络犯罪团伙以这些群体为目标,在求职网站、社交平台和通信集团上发布“兼职广告”,招募人员处理银行卡、手机卡U盾“三件套”;或者拿食品和住房套餐,支付数百元作为诱饵,吸引低收入群体购买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和u-shield的“四件套”借给该家庭,短期使用后立即归还;一些黑手党发布贷款广告,声称他们可以充当空壳公司的代理人,设立公司账户“通关刷信用调查”,以帮助涉案人员处理银行贷款,但事实上,他们利用公司账户洗钱。
网络犯罪团伙的分工越来越细化,催生了“流失”犯罪的群体。自2018年10月起,邓某某聘请他人冒充“XX财富网”客服人员,通过微信推送向他人推荐“股票分析师”,赚取“推粉”佣金,总利润超过80万元。2019年3月,受害者胡某某和朱某某被邓某某等微信推荐添加“股票分析师”微信。之后,他们分别被骗100多万元和40多万元。今年9月,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邓某某被判刑有期徒刑两年,罚款4万元。
为网络犯罪账户提供支付和结算援助占绝大多数
绝大多数网络犯罪的目标是非法牟利。因此,资金的支付、结算和变现已成为网络犯罪黑灰色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在长宁区检察院起诉的求助信案件中,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协助的案件约占总数的95%。
出售、出租和出借个人信息以获取证书和银行卡的团体通常被称为“佳能”。为了隐藏在幕后,网络犯罪团伙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信息和他人的资本账户进行支付和结算,“佳能”往往成为洗钱的“盾牌”。例如,在医院处理的“樱桃直播”系列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王某某、张某某知道“樱桃”网络直播平台可能从事某种网络犯罪,仍为该平台提供了9种实名认证支付宝账户帮助平台进行资金收缴、支取、转账等支付结算工作。2019年9月,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判处王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环节涉及支付渠道、子平台、卡商平台、电商平台、电话充值、地下银行等。犯罪分子往往以优惠条件为诱饵,如高价购买或出租、帮助办理无息贷款或大额信用卡、免费旅行等,诱使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和结算。
同时,由于“配额高、流通快”,公共账户已成为犯罪分子的“新宠”。一些演员受高价诱惑,将其公司账户出售或出租给其他人,一些涉案人员知道这些账户可能被用于犯罪,仍在出售证书、印章、,注册公司的账户材料,以注册公司并开立公司账户后可以申请贷款为理由,将手机卡打包并免费提供给黑人制作帮派,以提供支付和结算协助。
此外,约4%的邦信案件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如果他们知道其他人可能参与网络犯罪,他们仍然为他们提供通信服务或软件开发,以获得异常高的服务费。
新的洗钱手段需要关注
《白皮书》提示:使用电子商务平台“跑分”平台洗钱和虚拟货币投机现象需要警惕。
由于电商平台产品的多样性和交易量大,很难完全禁止各种刷单行为,这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在周某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中,周某某明知他人可能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听从陌生人的指示。在购买了30多家电商平台店铺后,周某某帮助网络赌博团伙收缴和转移赌博资金,并通过生成大量虚假订单和刷卡退款赚取高额手续费。今年4月,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此外,一些依赖传统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等服务提供商接口的“聚合支付”平台具有“分散化”的特点,使得公安机关无法追踪银行资金的流向上游犯罪。比如王某某等云服务器打造“跑点”平台(包括三款应用:众信支付、八方支付、诺米支付),其中众信平台(负责代码农民)提供二维码收款,八方支付(负责佳能)提供银行卡转账,诺米支付负责与“商家”(上游犯罪分子)对接。三大平台相对独立、合作完成赃款转移,实现犯罪赃款的“体外循环”,给打击网络犯罪和反洗钱带来严峻挑战。长宁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因此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从重处罚,这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最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款7万元。
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幌子的新的洗钱犯罪手段也逐渐出现。例如,童某某等10人参与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上游诈骗团伙利用犯罪所得购买虚拟货币,然后以异常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将其出售给童某某等从事虚拟货币中介业务的人。所得款项随后转入“佳能”的银行账户。此外,还有以虚拟货币投机为包装的犯罪团伙,基本上是在进行票据刷卡和网络钓鱼欺诈,并利用受害者的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例如,颜某某通过兼职广告下载了“滚动货币”应用程序,并根据客服指示买卖了所谓的“滚动货币”,以获得异常高的佣金回扣,但事实上,他的账户被上游犯罪团伙用来转移电信诈骗的非法收入。
《白皮书》提醒公众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落入信息网络犯罪的陷阱,不要因为信任他人而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也不要因为贪图微利而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
(主编:王文娟、宣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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