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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年检是企业年检的基本检查内容。营业执照未经年检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年检对象处以罚款;在哪里接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股份制企业和法人《营业执照》其他各业务单位应按时参加年检。
1、《营业执照年检报告》
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主管部门收到《年检报告书》。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年检报告书》有四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
一《公司年检报告书》。适用于基础《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封面为粉红色。封面应填写检验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并加盖公司印章。
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实施细则》,包括未登记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标准化公司。
三《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于一切《营业执照》分支机构、企业和其他业务单位。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2、提交营业执照年检所需材料
3、审核年检材料
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审核。发现下列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1.未在规定的年检期限内申报年检材料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办理年检手续。
(二)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年检资料,且住所无下落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确已停业未依规定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注销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5.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具备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需要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应当暂停年检,并依法处理。造成暂停的因素消除后,应当办理年检手续。
经考核合格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加盖当年年检合格标志,或者在其复印件正面或者背面年检栏加盖登记机关年检专用章。具体方法如下: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加盖年检标志,副本加盖年检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应当加盖年检标志,副本背面年检栏应当填写年检年份和审核日期,并加盖登记机关年检专用章。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贴上年检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贴上年检标志。
4、缴纳营业执照年检费,退还营业执照
企业年检合格后,应当依法向主管机关缴纳年度登记费。营业执照年检费为50元。年检合格的企业缴纳年检费后,登记机关将加盖年检标志或年检章的《企业营业执照》退还企业。
注意事项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开始和结束年检。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在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部分企业在3月15日前提交年检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年检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提交年检材料的期限,年检机构可以免除处罚;
无正当理由未在3月15日前提交年检材料或者未在年检截止日期前上报年检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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