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释放《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副网络消费合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和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的规定将于3月15日生效。
如果你方签字,将被视为货物合格?
最高法律:标准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长郑学林说,《规定》第1条“签署的货物应被视为质量合格”和“经营者有权单方面或最终解释”以及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标准条款,含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依法视为无效。
开箱后你不能退货吗?
最高法律:货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完整性的情况下返还
在实体购物中心购物时,消费者可以获得在线购物通常无法实现的现场体验。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往往以货物已拆包为由拒绝退货。这种做法合法吗?新规定中有规定。
《规定》明确地说,如果消费者因检查货物的必要性而拆开并检查货物,并且不影响货物的完整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货物已开箱为由,声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合理退货制度不适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礼物可以豁免吗?
最高法律:免费提供也需要责任
在网上购物时,通常会附上一些礼物和奖品。一些商品由消费者用优惠券或积分或以更低的价格交换。这是一种促进企业发展的手段。如何应对奖品、礼品和商品交换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规定》明确地说,如果奖品、礼品或交换的商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免费提供奖品、礼品或交换商品为由申请豁免。
在实际的网络销售中没有明确的主题?
最高法律:直播平台必须注明实际卖家
如今,网络广播销售越来越多,关于网络广播销售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如何界定责任?在这方面,《规定》它对网络广播销售的民事责任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规定》第11条规定了平台运营商开设网络直播室销售商品的情况,明确平台运营商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宣传的,平台运营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实践中消费者对实际销售主体识别不清的问题,《规定》第12条规定了直播室运营商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长郑学林说,《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直播室的运营商应能证明其已表明其不是卖方和实际卖方,并应足以让消费者区分。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直播室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直播室经营者履行了表示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易的外观、经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方式、交易过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并通过更灵活的规定为案件自由裁量权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外卖平台是否对未能履行其审查义务负责?
最高法: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法律,近年来,外卖餐饮业蓬勃发展。在线外卖订购的优势在于方便和高效。你不用出门就能享用美味的食物。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在线餐饮服务提供商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没有营业执照,而是利用外卖平台的审计漏洞进行非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长郑学林说,《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了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审核许可证,或者未履行举报义务、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新闻广播
新媒体编辑姜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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