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Express新闻隐形眼镜与人眼直接接触。不合格产品容易导致屈光不正、角膜损伤等问题,给健康带来隐患。近日,杭州海关在对一般贸易进口渠道的检查中发现多批问题隐形眼镜,共计7.5万只,主要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描述的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标签不一致有关。
在检查过程中,海关人员发现一批隐形眼镜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显示该产品为“月抛式”,但中国手册称该产品的报废周期在一年内,手册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技术要求不一致。鉴定专家表示,隐形眼镜报废期的长短取决于隐形眼镜的光学性能和材料物理性能是否符合材料辐射老化试验的要求。如果“抛月”隐形眼镜在过期后继续使用,其光学性能(如后顶焦度)和透光性能(如可见光和紫外线透射率)将不符合要求,导致视力受损、眼睛受伤、屈光不正,角膜损伤和其他问题。
另一批隐形眼镜标签仅带有紫外线(UV)标识,但未标识紫外线吸收类别,这与注册证书附件一致《产品技术要求》注册时提供的标签信息不一致。有关专家表示,紫外线是不可见光,其中中波和长波紫外线对眼睛的危害更大。它可以穿透角膜并被晶状体吸收,导致可溶性蛋白质和白内障的交联和冷凝。长期暴露于紫外线也可能导致眼睛视网膜变性。不同紫外吸收类别对中长波紫外光谱的透射率有很大差异。其中,紫外线吸收类别1比紫外线吸收类别2对紫外线有更好的阻隔效果。根据检测结果,该批隐形眼镜属于“紫外线吸收类别2”,但紫外线吸收类别未按要求标注,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目前,杭州海关已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隐形眼镜的销毁或返还进行了监督。
海关提醒:软性隐形眼镜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国家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资格登记许可制度。境外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中国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文说明书与注册的相关内容相一致,方可进口。
[来源:城市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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