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索引]
(2020)渝0703兴初24号
[基本情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卫滨第一刑事诉讼(2020)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王某某和米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告胡某被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于2020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后发现,被告王某某和米某某向“卡商”侯双民(单独处理)购买了读卡设备“猫池”和大量“手机卡”(即行业卡)物联网卡),然后通过QQGroup和其他聊天软件寻找需要购买验证码的客户,即“数字商户”。在“经销商”下订单后,被告将购买的“手机卡”插入“猫池”阅读信息,然后打开“丁丁莫卡”等软件和“火云平台”等编码平台软件对接到电脑上,根据“经销商”的指令完成接收验证码的业务,“号码商户”使用这些验证码注册“饥饿”,“拼多多”等软件。“火云平台”将支付被告到其注册账户,被告将提取现金。
1.被告胡某自2019年4月起,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被告米某某购买验证码,并使用网上购买的“小果”软件连接米某某等“卡商”连接的编码平台,以便在注册时修改IP地址,避免腾讯注册系统“封存”风险,从而批量生成有效QQ号并出售,非法获利5949元。
2.2019年5月11日,被告王某某通过QQ群非法获取“100万”身份证件然后通过电脑QQ软件转发给被告米某某。米某某利用身份信息制作了少量实名身份信息的微信账号。经公安机关核实,“1”文件夹XXX中有32768条真实公民身份信息百万身份证信息”。
2019年5月19日,被告米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2020年3月25日,被告胡某家人取回非法所得5949元。
[判决结果]
1、被告王某某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一年罚款1万元。
2、被告米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3、被告胡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非法获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告米某某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胡某违反腾讯管理规定,使用非法软件绕过计算机安全监管系统,使用购买的短信验证码批量注册QQ。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裁判要点]
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QQ账号属于腾讯系统处理的数据,具有计算机数据属性,是包含特定信息的计算机数据。使用编码平台获取验证码并修改IP地址属于通过其他技术手段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网络安全法》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扰乱网络秩序,危害公共网络安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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