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据文化旅游部网站报道,《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10月25日,文化部和旅游部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条例全文如下:
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文化旅游市场的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文化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旅游市场发展高质量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谨慎适度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等同于信守承诺和失信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于文化及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收集、收集、披露和共享、诚信激励和惩罚、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估。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商业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试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员工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旅游市场的主体包括旅行社的商务服务、甲级景区、旅游住宿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员工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导游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部信贷管理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国文化旅游市场的信贷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承担文化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落实行业信用监管,推进信用奖惩一体化;
(2)组织起草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开展信用监督检查;
(3)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开展文化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4)负责管理文化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收集、收集、披露和共享;
(5)负责信用承诺、信用评估、诚信激励、失信处罚、信用修复等管理工作;
(6)负责全国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组织信用信息的分析和监控;
(7)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和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开展本行政区文化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2)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收集、收集、披露和共享,组织信用承诺、信用评估、诚信激励、失信处罚、信用修复等工作;
(3)组织本行政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控、信用培训与宣传。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贷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贷管理。鼓励各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积极地运用信用报告。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公开谴责被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取消优秀资格和优先评审,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第二章征信和征信
第七条文化旅游部应当建立全国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档案。
地方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记录的补充、完善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文化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1)用于识别和记录市场主体和员工基本情况的登记、备案等信息;
(2)执行司法裁决和仲裁的信息;
(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4)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情况;
(5)信用评估结果信息和信用承诺绩效信息;
(6)反映市场主体和员工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收集”的要求,依法按照职责收集有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收集信用信息。
第十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收集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不诚实主体的认定
第十一条文化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1)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故意隐瞒、伪造、变造材料,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
(2)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受到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擅自从事商业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5)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三条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1)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故意隐瞒、伪造、变造材料,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的责任主体;
(3)因侵犯游客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撤销旅行社营业执照、导游证行政处罚;
(5)未经许可在旅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四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确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当事人有权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交陈述书面材料、辩护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确认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陈述和其辩护理由被采纳的人不应被视为严重失信的主体。
(3)身份证明。符合认定严重失信主体标准的,应当在经过专家评估、法律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决策和交付。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证明《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交付。
第十五条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1)存在“套票炒作”、虚假宣传、不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的;
(3)旅游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4)拒不配合投诉处理和执法检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12个月内被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处以两次罚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不诚实行为的情形。
12个月内第三次被认定为轻微不诚实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不诚实行为。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行政相对人问题《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交付。
符合轻微不诚实行为主体认定标准的,纠正违法行为的,不得认定为轻微不诚实行为主体,经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约谈催促后,在作出决定前,履行赔偿义务,恢复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章信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众鼓励、为诚实信用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在文化市场上严重失信的主体,应当执行下列管理措施:
(1)适当提高《和频时报》抽查比例,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2)向有关部门提供不诚实信息,供有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卓越评价等活动参考;
(3)向各市场主体提供不诚实信息,供其在市场活动中查询和参考;
(4)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投资人和负责人不得投资设立娱乐场所,不得终身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5)因擅自设立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五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吊销商业演出许可证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且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五年内不得担任文艺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地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7)因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中介、代理、纪律活动;
(8)《娱乐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五年内不得担任该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9)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五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在旅游市场上严重失信的主体,应当执行下列管理措施:
(1)适当提高《和频时报》抽查比例,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2)向有关部门提供不诚实信息,供有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卓越评价等活动参考;
(3)向各市场主体提供不诚实信息,供其在市场活动中查询和参考;
(4)旅行社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在五年内不得担任旅行社主要负责人;
(5)导游、领队被吊销《导游证》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旅行社相关管理人员被吊销《旅行社营业执照》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被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6)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7)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的主体,应当执行下列管理办法: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可以作为行政许可和资格审查的参考因素;
(2)加强日常监督,提高抽查比例。和频会做两次;
(3)向有关部门提供不诚实信息,供有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参考;
(4)在行政奖励、职称等方面的授予要经过重点审查;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办法的期限为三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办法的期限为一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共享
第二十二条文化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安全的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不诚实主体的信息应当按照“谁认定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国家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贷管理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查询提供便利。
识别部门或信用信息收集管理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时,应及时主动纠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信用信息不正确的,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补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补正的决定。
第六章信用恢复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修复:
(1)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期限届满;
(2)被撤销或者变更不诚实主体认定依据,不符合不诚实主体认定标准的;
(3)不适合因政策变化或法律法规修改而被认定为不诚实主体;
(4)其他需要积极修复的情况。
通过国家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恢复。
第二十七条文化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开展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做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相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补信,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交补信申请、培训记录、失信更正等相关材料。
(2)接受。确认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核实。认定部门应当自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书面和现场检查验证。必要时,他们可以组织采访或指导。
(4)决定。保兑部门应当自审核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补证的决定。信用证未修复的,应当说明原因。
(5)修理。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授信修复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恢复信用:
(1)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未满6个月,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未满3个月的;
(2)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到期;
(3)自上次信用修复之日起不到1年;
(4)申请信用恢复过程中存在欺诈、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
(5)在申请信用恢复过程中,因同样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这是不可弥补的。
第七章信用评估与信用承诺
第二十九条文化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行业信用评估制度和规范,组织信用评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进行信用评估。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参与信用评估。
第三十条鼓励各部门在优秀评价、人员招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考虑信用评价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鼓励和支持相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估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第三十一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信用承诺在行政管理、政府服务等工作中的运用,并将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履行承诺的情况记录在信用信息记录中,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监督责任与权利保护
第三十二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附则
第35条《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文件格式由文化旅游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民法院收到的有效法律文件的政策性文件,需要实施严重失信管理措施的,本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社发[2018]3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律市长发[2018]119号)同时废止。
编辑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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