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日报》
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审判监督典型案件,其中一起涉及销售淫秽物品牟利。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严某某从他人处获得含有淫秽视频的在线云硬盘的销售代理权,通过微信朋友圈和Momo聊天系统向他人发送含有淫秽视频的在线云硬盘广告信息,然后向朱某某出售在线云硬盘账号和密码,赚了120元。经鉴定,涉案网络云硬盘中包含9256段色情视频。严某某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严某某出售淫秽物品牟利,构成出售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他的行为特别严重。被告严某某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可能会被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严某某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十年,罚款一万元。
严某某拒绝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严某某仍不满意,并以原判判刑过重为由提出申诉。
在再审中,法院认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淫秽物品罪。但是,原判决没有全面考虑严某某犯罪行为的利润数额、危害后果和主观恶性,仅将公安机关下载的9256份视频文件认定为淫秽物品作为销售金额,简单地以视频数量作为判断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导致量刑过度。综上所述,重审判决改为严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
江苏省高等法院认为本案是在刑事审判中严格贯彻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有效防止罪刑失衡的典型案件。利用网络云硬盘销售淫秽视频,在存储量、销售方式、传输方式等方面与传统的光盘烧录复制有很大不同。因此,单纯以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作为犯罪情节的主要认定因素,并据此定罪量刑,可能会导致罪责刑失衡。对这一案件的重新审理和修改,明确指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不仅要考虑淫秽物品的贩卖数量,而且要充分考虑淫秽物品的传播范围、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违法所得,综合评价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终将被告人的刑罚由原来的十年改为两年零两个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据悉,该案再审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利用网络云硬盘制作、复制、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罪定罪量刑”的批复》,真正改变了案件的再审,促进了新判决规则的形成。(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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