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启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利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案件。被告邓某云为掩盖、隐瞒犯罪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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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2021年3月(未出庭的李某)发现被告人邓某云,要求邓某云使用其银行卡收款、转账,并承诺同时支付邓某云的福利费。为了得到好处,邓某云在2021年3月8日使用了他的三张张银行卡和WeChat和支付宝,根据李某的请求将收到的银行卡的钱转入微信,然后通过扫描李某提供的支付代码将钱转移到指定账户,非法获利800元。经调查,被告邓某云名下的银行卡收受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实际犯罪所得66458元。
启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云为谋取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将其转移,其行为构成隐瞒、隐匿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邓某云掩盖、隐瞒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被告被定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过,为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通讯员蒋小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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