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民事审判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问题。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司法需求的提高,服务问题已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在实践中,困扰法官和当事人的不是案件的审判环节,而是服务环节,特别是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规定服务条款,或者合同规定了服务条款但没有规定服务地址等,我们将通过案例了解服务的重要性。
【案例介绍一】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
初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中1228号诉因:合同纠纷
判决日期:2020年12月24日
初审法院以案件当事人为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信中约定的有效联系方式将法庭传票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通过邮件送达被告英豪公司、中国科技公司、颜静刚和梁秀红,但均已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自文件返还之日起视为送达。被告英豪公司、中国科技集团公司、颜静刚、梁秀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8、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以拒不应诉、拒不接听电话、避见送达人员、迁离原住所等方式逃避或者逃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能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分别处理以下情况:
(1)当事人在涉及诉讼的合同、函件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的,以约定的送达地址为送达地址;
(2)没有约定的,以诉讼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送达地址;
(3)没有约定、当事人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4)没有上述情形的,以当事人在一年内经常使用的送达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送达的,可以同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收件人。
【案例介绍二】
《郭保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鄂01民中618号
2020年7月6日
法院认为,上诉人郭保军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山支行签订的信用卡收款合同明确规定了诉讼期间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一审法院按照约定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郭保军如未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山支行,应承担相应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3.完善服务程序和方法。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答辩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使用电子传递;如果双方同意使用电子服务,应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码、邮箱、微信等电子服务地址。充分利用我国审判过程信息公开网络,为全国法院建立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改善国家邮政服务,并通过法院信使递送。
【实用参考条款】
对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争议,双方确认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的第一种为准:
甲方确认可以以下任何一种方式交付:
1.短信发送
送货手机号码:手机号码持有者:
2.邮件递送
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持有者:
3.邮件递送
邮寄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
乙方确认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交付:
1.短信发送
送货手机号码:手机号码持有者:
2.邮件递送
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持有者:
3.邮件递送:
邮寄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
双方共同确认,上述交付方式适用于所有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监督程序或仲裁活动中所有法律文件(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的交付。
同时,双方保证服务地址准确有效。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者变更后的地址未及时通知,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者送达不及时的,应当承担可能的法律后果。
如需法律咨询,请联系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环法团队”,电话:0719-802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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