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东京奥运会
国之荣光
刚刚闭幕的东京奥运会
中国运动健儿们
作为国之荣光
载誉而归
他们身上闪耀的奥运光芒
让世界为之倾倒
让中国为之振奋
每一位竞技在各自赛场的勇者
每一位站上最高领奖台的冠军
每一位身披五星红旗
让赛场奏响《义勇军进行曲》的
中国运动员们
都成为了“国民偶像”
一些商家也盯准了奥运这个商机
纷纷推出“奥运同款”产品
明亮的红黄配色
书法形态的五角星图案
再加上国旗和奥运五环标志元素
中国运动健儿佩戴的口罩
成为了热搜产品
殊不知
这类号称“奥运同款”
和“冠军同款”的产品
并未取得相关授权
这些“复刻”版的口罩
多为一次性普通防护口罩
并未达到医用外科防护级别
作为“奥运口罩”的捐赠商
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
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强调:
中国队“奥运口罩”仅捐赠给
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使用
不在网络平台销售
在售的所有奥运口罩都是
假冒伪劣商品!
以“奥运同款”“冠军同款”
这类关键词促销商品
一般而言不会构成侵权损害的后果
但未经相关授权
随意使用“奥运匹克”相关标识
那就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
“奥运”相关标志不是谁都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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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宪章》
中国奥组委官网明确写出,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
国际奥委会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性,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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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 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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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2016年,中国奥委会在官网上发布了《中国奥委会关于呼吁有关企业严格遵守奥林匹克营销和知识产权使用规则的声明》。
声明中称,未经境外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批准,并经中国奥委会同意,不得在中国境内使用境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从事广告 、营销活动。
使用境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广告、营销,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中国境外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吉祥物,以及“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等授权称谓。其中,包括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和其他形式的互联网渠道进行的宣传。
发展体育事业
促进体育产业
离不开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
热心参与和支持
作为企业
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从事广告、营销活动前
充分尊重、遵守相关法规、规则
事先办理相关手续
作为消费者
在购买奥运相关商品时
应理性支持、清醒消费
拒绝购买侵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