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立志(每日一文书)

案号:(2020)辽1302民初2515号

原告:朝阳粉一笔一公一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华隆公寓**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103H6Y83。

法定代表人:王星,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强,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鑫源秋墅****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10GHU62K。

负责人:刘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萁,北京恒部(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瑶,北京恒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东北世贸广场**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1012GM1Q。

负责人:牟立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萁,北京恒部(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瑶,北京恒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9J6H5R。

负责人张小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萁,北京恒部(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瑶,北京恒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朝阳粉一笔一公一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粉一笔一公一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星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强、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文萁、贺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朝阳粉一笔一公一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恶意诋毁原告名誉的侵权行为,公开在微博、报纸等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及其他经济损失5万元(以最终鉴定价格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5日,原告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在成立之后,原告公司便积极进行装修、购置办公用品、筹备具体运营公司业务,在公司聘用人员并投入资金展开积极宣传时,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6日,到原告公司办公地点发放、张贴诋毁原告公司名誉的宣传单,并阻拦到原告公司进行教育咨询的学员上楼,导致原告公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同时,被告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其微博上恶意发布诋毁原告声誉的微博,并在微博上张贴原告的电话号码,被告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也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了相类似诋毁内容,二被告还恶意发表评论并引导微博、微信转发诋毁原告公司的侵权内容,导致原告公司被频繁电话骚扰,社会声誉也受到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大量教育咨询的学员退费,公司损失惨重。二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使原告公司的声誉受损,经营也受到了无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为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此案,支持原告的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辩称,一、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系答辩人所为,我们是在原告所谓的发放宣传单之后才成立的,侵权行为与我公司无关;二、我公司认为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其微博账号中所发布的信息并非没有事实依据,确系原告恶意商标侵权在先,而后又提起本案名誉权诉讼。


被告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微博账户中所发布的信息具有事实基础,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避免市场混淆而发表的正当言论,并未侮辱、诽谤原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1、我公司是“粉笔”商标的合法使用者,“粉笔”商标在考试教育培训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2、原告未经许可在其开办公务员考试培训班过程中使用“粉笔”商标,并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粉笔”作为其字号,其侵权情节恶劣;3、我公司发布澄清信息,具有事实依据,系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避免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正当行为,不存在违法性。

被告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粉笔”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三被告是“粉笔”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原告未经许可,无权在其开办公务员考试培训班过程中使用“粉笔”商标,原告实质上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我公司作为合法诚信经营者,同时也是原告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公众说明辨别假冒品牌,被诉侵权行为,具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违法性,被告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成立,主要经营职业教育考试服务,主营业务从公务员考试,扩展到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以及教师招聘考试、考研、财会、法考等。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均为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中沈阳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7日、朝阳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0日。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张小龙,上述五个公司均为关联公司。

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经申请被授予第11123406号、第23651255号“粉笔”商标注册证书,成为第11123406号“粉笔”商标和第23651255号“粉笔”商标合法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主要为第41类教育、培训等。

2019年1月1日,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将注册登记第41类商标许可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原告朝阳粉一笔一公一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教育咨询等。原告在自己办公机构门口设立了“粉笔教育公考培训”宣传牌、办公楼内多处标注出“朝阳粉笔公考”的字样作为指引,而且在自己的微博账号“朝阳科技”发布的“郑重声明”声称“粉笔公考线下面授朝阳地区仅我校一家”。原告张贴、宣传用到的传单多次提及“粉笔教育”“粉笔公考”的字样。

被告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发现原告在用“粉笔教育”宣传,2020年7月6日,其公司工作人员到原告办公地点发放宣传单,并在公司的账号为“辽宁粉笔教育”微博上发布信息,内容如下:“重要通知:辽宁粉笔在朝阳被山寨了?!知道这个消息的你是不是也黑人问号脸,不要着急请看图!右边是我们正版的宣传单页和粉笔朝阳的宣传海报,左边这个一看就是复印社两块钱一张的手抓饼店促销传单嘛!这种山寨假冒的商家利用考试焦急心理实在太可恶,大家一定要注意!”并附上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的宣传单对比照片,2020年7月8日又发微博称“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你个盗版你还发声明,是不是觉得我们都是盗版在一起抢粉笔的学员???我们朝阳粉笔是正版!!!现在朝阳的老师已经报警并在工商局备案了,球球盗版不要再去楼下复印社做传单了,丢粉笔的脸”并在朝阳粉笔公考宣传单照片上标出“假”的字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原告的营业执照、原告提供的(2020)辽朝市证民字第2524号公证书、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公司企业信息,粉笔蓝天、粉笔天下公司、粉笔天下公司分别将“粉笔”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获得预核准、第11123406号、第23651255号“粉笔”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粉笔公考”Android手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粉笔公考”iPhone手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粉笔App在安卓系统的下载量统计图表、《职业教育APP活跃度榜单公布,粉笔网名列榜首》、“粉笔”品牌所获荣誉奖项、原告“朝阳粉一笔一公一考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朝阳米分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原告在辽宁省朝阳市以“朝阳粉笔公考教育”的名义推广宣传的宣传牌、原告以“朝阳科技”微博账号发布的广告内容、被告向原告负责人咨询原告“粉笔教育”课程的电话录音、粉笔学员与沈阳公司工作人员关于咨询“粉笔教育”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牟利

本院认为,对原告朝阳粉一笔一公一考科技有限公司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因素进行判断。

原告列举的被告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和在原告办公室发放传单的行为,被告沈阳分公司均自认系其所为,与被告朝阳分公司无关,同样与被告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关,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朝阳分公司及被告北京粉笔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为,被告沈阳分公司发布微博及发传单的行为是由于原告公司的名称为朝阳粉一笔一公一考科技有限公司,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粉笔公考”、“粉笔教育”这些字样,造成公众对两家同行业经营者的实际混淆,被告沈阳分公司作为“粉笔”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只是出于澄清原告公司并非与自身系关联公司的目的,内容无恶意扭曲的意思表示,行为不具备侮辱性、诽谤性等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特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朝阳一粉一笔一公一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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