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法院网讯 一男子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前方右侧路边向左转的车辆相撞,造成农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农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广昌县莲爽大道由西往东行驶与前方范某某驾驶的从右侧路边向左转弯掉头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并造成农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农某某具有驾驶证,准驾驶车型为C1,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证为E、F。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2.92毫克/100毫升,范某某未在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后经广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责任认定,农某某、范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某醉酒驾驶与准驾驶车型不符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以惩处,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农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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