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头条热榜上看到这样一条新闻:2022年2月11日,辽宁省葫芦岛市的李女士告诉某报记者,2017年,弟弟因强奸罪被判7年,2019年12月检查出肺癌,2年来保外就医申请一直未获批准,“向相关部门反映了多次,也没有结果。”
当天,辽宁省盘锦监狱相关负责人称,之前相关部门之所以没有批准,是因为不能确定李女士的弟弟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目前,监狱已将李女士弟弟的保外就医申请报至上级管理部门,正在等批复。
上述情况引来众多的网友评论,本人认真读了下,发现过激评论的不少。比如:
“如强奸本身危害就很大”“不是你弟弟,换了别人,你觉得他该放出来吗?”“患绝症的罪犯恰恰是最危险的”“千万不要让这种人出来,为监狱负责任的行为点赞”“首先是犯人其次才是病人”“对待犯人没必要太仁慈,特别是那些主观恶意特别深的罪犯”“罪犯的家属可怜?那受害者就不可怜?”“强奸罪确实存在隐患!监狱考虑的是对的!”“家属无理取闹了”“先物理或化学阉割再保外,我看行”。
尤其是有的网友说“得了绝症,一样要服刑,监狱保外就医的做法是正确的!”其实,这句说反了。得了绝症,更符合获得监狱批准保外就医的条件。
首先要说明的是,本人对犯罪行为深恶痛绝,主张严厉打击,绝不放过。但凡是涉及法律法规判断事物时,要启动法律法规的框架意识和依条依款的对应逻辑,这即是对自己严谨的要求,也是习惯以中立观点看待事物本源的思维模式。任何靠第一感受,随意就发议论是很不负责任的,也很容易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惯性。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从本事件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监狱还是监狱管理局在处理的过程中,把握法律法规的尺度都是极其严谨的。假如按照有些网友的观点尤其是带着极端的态度来回复罪犯家属的话,是需要承担一切的后果。正是因为网友无须承担后果,才能毫无顾忌的说出属于自己的观点。但是,这种观点没有法规依据作为支撑。
本人无意于让每个网友都成为法律专家,但作为普法工作已经四十多年的国度,面对极具专业化的判断时,很直接、很情绪化的表态,未免太表现出了法制意识的淡薄与肤浅。以平和及法规的观点评论有关法规的事务,不带有情绪性和极端化的言辞,才能反映出客观事物的本质。
值得欣慰的是,评论中有个别持有法制理念的网友说出了客观的观点。如:“应该可以申请的”“一切法律说了算”“按程序来”“符合条件就办,不符合就继续。有什么好说的”。虽然人数不多,但也反映出在大众中依然存在着理性的思考者,无论他们的身份如何,都说明我国几十年的法制建设之路确确实实筑下了一定根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不但要从无到有,还要从弱到强。这也是文化强国的要求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