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加强督学责任区管理,增强责任区督学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有序、高效地对学校开展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督学责任区是指根据学校分布和教育管辖职能将我县县直学校、各乡(镇)学校和幼儿园划分而成的工作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建立督学责任区,指导和督促责任区督学开展日常工作,开展责任区督学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督学责任区工作经验。
第二章 督学责任区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划分为8个督学责任区,其中,县直学校设立1个督学责任区,其他中小学以乡(镇)为基本单位设立7个督学责任区。
第五条 各个督学责任区建立责任区督学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专兼职督学1—3人,负责对督学责任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开展经常性的督导工作,实行重点工作有限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建立督学责任区联系制度,实行县教体局局级领导包片,作为督学责任区的联系人,分别联系并指导一个督学责任区的督导工作。
第七条 责任区督学应当与所辖督学责任区内的学校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多与学校沟通、交流;推行“一三一”制,即:周一谋划工作,周二至周四到校督导工作,周五总结。
第八条 督学责任区内的学校应支持责任区督学的工作,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并为责任区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责任区督学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主动加以整改。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月召开一次责任区督学座谈会,交流督学工作经验;每学期召开一次责任区督学工作会议,通报督导工作情况,听取责任区督学汇报,研究解决责任区督学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部署有关工作。
第三章 责任区督学的选聘、任免
第十条 责任区督学的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口头表达及协作能力;
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
5、身体健康;
6、督学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应当接受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责任区督学的选拔办法
1、责任区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2、责任区督学一般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县人民政府督学中选聘,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专职督学需任中层以上干部或有突出业绩的教育工作者担任,教体局要重点给予培养,优先予以任用。
4、兼职督学应由有名望1的在职或非在岗教育界人士担任,同时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经考察合格后,由县政府颁发聘书和督学证书。
5、责任区督学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中小学人员比例等各方面要合理。
第十二条 责任区督学聘期为三年,期间需卸免的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县教体局批准后卸免,并增补人员充实岗位。
第四章 责任区督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责任区督学在督导活动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依照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责任区所属学校进行经常性督查和指导,并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1、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听取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
2、列席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找有关人员谈话,进行测试或者问卷调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表册;
3、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4、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教育规律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建议;
5、依据督导结果和考核结果,对干部任免有建议权;
6、对安排的重点工作、临时性工作任务、“非常时期”工作安排,督导中发现未完成的,可以建议诫勉谈话;
7、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害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应立即给予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处理结果由主管部门报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8、直接向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9、参与审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教职工聘任、职级管理;对被督导学校的校长、政府部门、街道、乡镇的领导的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建议;
10、发现侵犯教育机构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11、向被督导单位和主管领导如实通报督导结果,经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重大督导结果;
12、接受相关培训,进行教育督导研究;
13、县政府、县教体局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督学责任区的奖惩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区督学表彰奖励制度。依据“督学考核工作方案”,每年对督学考核两次,其中半年考核占40%,全年考核占60%,对表现突出的责任区督学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今后责任区督学续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建立督学责任区责任追究制度。
(一)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拒绝向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2、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3、弄虚作假、蒙骗督学的;
4、对督学或者向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对督学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6、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责任区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体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撤销其责任区督学职务,并建议区人民政府撤销其责任区人民政府兼职督学职务。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4、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督学责任区督导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责任区督学督导活动以随访督导为主。随访督导应有明确的督导主题,可以预先通知督导单位,也可以随机进行。
第十七条 随访督导的基本程序是:
(一)准备阶段
1、确定督导任务,包括目的、内容、要求等。
2、确定督导程序,准备相应的表格、材料等。
3、培训督导人员。
(二)实施阶段
1、督学出示督学证,说明督导目的和程序,对被督导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2、深入督导现场,参加有关会议,观察教育教学活动;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收集相关信息;
3、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
4、认真填写相关记录表册;
5、向学校反馈督导情况,提出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督导结论。
(三)结果处理阶段
1、通过《县教育督导随访记录表》向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反馈督导情况,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下达整改意见书的另交建议书;
2、跟踪学校整改情况,专项督导落实。
第十八条 责任区督学督导活动重在观察教育常态,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工作程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被督导单位在听取责任区督学的督导意见后,应当结合本校实际即时整改,并将改进计划于一周内报告责任区督学,主动与责任区督学沟通整改情况。对责任区督学的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请复核。督学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向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上交随访督导的相关材料。
第七章 督导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责任区督学督导结果将纳入被督导单位及其领导的年度考核体系,作为业绩认定、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责任区督学的督导结果进行通报或公告,以完善教育督导保障的长效机制,规范各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