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教授《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
量刑
刑罚的裁量,也就是所谓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量刑的法定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刑法中的量刑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比如刑法规定已满 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残障人士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里要提醒的是,刑法中的“应当”是必须 的意思,至于“可以”从宽则是可从宽,也可不从宽。
酌定情节则是在刑法明文规定之外,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可以依据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
量刑情节
刑法总则中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笼统性地加重处罚的表述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如果要加重处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抢劫罪的基本刑是3到10年徒刑,但如果有八种加重情节,如入户抢劫,就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则中没有罪加一等的加重处罚规定,却有罪减一等的减轻处罚的规定,因为减轻处罚限缩了国家的刑罚权,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的。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比如强奸罪的基本刑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强奸罪减轻处罚,就可以判处2年有期徒刑。
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比如刑法规定,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另一种是破格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自首
自首就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有两个特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动投案顾名思义就是自愿主动接受司法处置,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是自愿而不是被迫的。
自首有一个最后的时间节点,如果有关机关采取了讯问或强制措施后再交待的,就不再成立自首。
自首有多种情形,包括本人主动自首,亲友规劝后陪同自首,还有代首和送首。
代首就是亲友代替报案,送首是亲友送着去归案,代首和送首的关键在于是要符合自愿主动,否则就不叫自首。
现场候捕型自首,指犯罪后主动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讯问时交待罪行,或者明知道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所以也叫“能逃而不逃型”自首。
形迹可疑型自首,还有一种形迹可疑型自首,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应当理解为自首。
但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行为人身上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行为人再坦白的,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所以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现足以认定犯罪的证据,应当区分形迹可疑和犯罪可疑,犯罪可疑不能认定为自首,形迹可疑才能认定为自首的。
法律对于自首,规定的是可减主义,而非必减主义。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累犯
累犯,顾名思义就是重复犯罪的人,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除外。
根据这个定义,我们会发现一般累犯,前后罪一定要故意犯罪,而且前后罪都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以内。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别累犯是不考虑刑罚的。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2022年5月7日星期六9:00 静养于书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