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钱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
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样的行为
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还触碰了法律红线
制假售假行为一经发现
必受严惩
警惕私人小作坊产品质量
——梁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食品案
2015年4月期间,梁某将约2000斤花生仁加工得到约800斤花生油,并将该批花生油放在其经营的花生油厂内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350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其花生油厂抽取200g花生油并送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鉴定。
经鉴定,该批花生油酸值、黄曲霉素B1不符合标准。黄曲霉素B1为国家规定的一级致癌物品。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依法对梁某提起公诉,法院以该罪对梁某判处刑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销售“地沟油” 黑心钱赚不得
——柳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自2003年开始,柳某等人在山东省某地经营油脂加工厂,后更名为中兴脂肪酸甲酯厂,并转向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回收再加工,并进一步将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在明知他人将从其购买的劣质油脂用于冒充正常豆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柳某等人仍将上述劣质油脂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
至2011年7月案发,柳某等人的行为导致金额为926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此外,还有金额为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场。柳某最终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同案犯也被判处10年到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假冒名牌 摇身一变成爆款
——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北京的陈某为谋取暴利,伙同景某(另案处理)设立了两个烟库用于销售假冒卷烟。陈某与景某去到福建等地,购买假冒的“三五”“万宝路”“红塔山”“中华”等卷烟运输至北京贩卖。
经查实,至案发时,二人共销售假冒卷烟金额660余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如果商品本身质量未达到同类产品最低质量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的,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择一重罪处罚。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如果商品本身质量达到同类产品最低质量标准,属于合格产品的,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来源:云浮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