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契税新政策(@所有纳税人!您get了吗?一大波免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来了)

2022年有望延续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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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税海涛声

——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支持企业纾困和发展

减税降费是直接、有效、公平的惠企利民政策。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1月19日召开的国常会决定,在前期已对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延期的基础上,再延续执行涉及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另外11项税费优惠政策至2023年底。


从会议精神理解,下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有望延续实施:


01.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

注:原定“十三五”期间执行

主旨: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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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注:财税〔2019〕13号文件对本文第二条第(一)项“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等予以调整和补充规定。

原定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主旨: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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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原定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主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提供的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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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原定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主旨:对于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对其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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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1号)

原定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主旨:对经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轨道交通系统,其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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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 号)

原定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主旨: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相关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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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第5项

注:原定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主旨: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9契税最新规定

对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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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注:原定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主旨:对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即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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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注:原定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主旨:对于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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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主旨: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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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2021年第9号)

注:原定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主旨: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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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11项免税、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二是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继续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四是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五是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华社1月19日相关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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