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借高利贷违法吗(海南省琼海市:民间借贷套路深破坏当地营商环境)



高利贷违法吗

朋友之间借款本是正常的事情,但是如果还款时没有及时收回借条导致双方对簿公堂那就得不偿失。近日,琼海市莫先生就遇到这样的烦心事,图省事,等后来把钱还清后,对方却说家里小孩子把借条撕毁找不到没有及时收回并销毁对方手里的借条,时间一久惹来官司。

还款后借条未收回 法律难平“良心账”

本案中原告黄某锐与被告莫泽周系多年朋友关系,一直有经济来往,黄某锐退休之前在原琼海市国土局矿务站一名站长,莫泽周经营着一家苗林绿化公司,由于私营企业资金周转量较大,莫泽周曾在2017年7月28日,向原告黄某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7年9月5日、7日、10月22日,被告莫泽周分别向原告借款3.5万元、2万元、2.5万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3张借据。为此,原告黄某锐以被告拖欠借款28万元不还为由,将被告莫泽周诉致法院。

莫泽周讲:与黄某锐的借贷关系是2015年12月开始,当时是以逍客小轿车抵押,并以5分的高利借了10万元,2016年8月份又借了7万元,本金加息共计45.45万元,2016年12月份还款25.45万元,解除逍客小轿车抵押,原告说借条没带在身上,回家后销毁。

2017年7月28日再次向原告提出借款20万元(上述还款后尾款,打了借条,未实际出借),后达成意向再多借一点款。

双方协议约定原告黄某锐以杨某兴的名义向莫泽周出借250万元,2017年8月8日莫泽周和黄某锐、张得(音)在佳园酒店二楼进行账务清算,莫泽周以土地证、房产证为抵押向黄某锐借款204.55万元,黄某锐让莫泽周出具250万元的借条。其中200万元莫泽周直接用于还清张得(音)借款;原告黄某锐计算收取砍头息11.25万元;零零碎碎借款14.2万元,加上之前借的尾款20万元(2017年7月28已经出具过借条),剩余4.55万元付给莫泽周现金。莫泽周当时再次提出收回2017年7月28日的借条以及未收回其他借条,黄某锐以孙子把借条丢失、损毁为由,当时黄某锐给莫泽周出具一张45.45万元的抵冲收据来冲销莫泽周未收回的借条。

当时有三人在场,对发生的对冲账事情很清楚。

莫泽周还说:2017年以来陆续向黄某锐借款,黄某锐用杨某金的名义作借款协议出借,怕纪委查账用黄某锐的妻子王某英名下转入莫泽周帐,用房产证抵押加上砍头息共计250万元。2019年4月间已还清250万元。当时连本加息270万元,尚差20万元,开出借据是杨某金出借人,

借钱当时有莫泽周公司陈某宜可作证(法院以取证),借钱以5%高利贷,还钱后把莫泽周抵押逍客小轿车交还给莫泽周,以此证明了莫泽周的借款已经还清。当时莫泽周要求将借条交还给莫泽周,最终,琼海市法院法院初审驳回原告黄某锐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上诉致海南省第一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琼海市法院法院判决;莫泽周向黄某锐返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莫泽周向海南省第一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被驳回。莫泽周向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该院作出不符合监督条件决定。

莫泽周提出: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际交付,梳理相互转账记录作为有效证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再次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经初审、终审,当事人莫泽周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6民终287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1)琼96民申15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琼检一分民监(2021)4603000010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再次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并递交《民事监督复查申请书》。

砍头息害人不浅 本息难分触犯法律

在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为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实际借款数额仅仅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种做法影响了借款人资金的正常使用,更是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同时,预扣利息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息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

据司法界人士讲,本案中原告黄某锐多次多年以5%高息放贷(俗话称5分的利息),并且在本金中提前扣除利息,这是法律法规绝不允许的。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其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

套路道、高利贷成为破坏营商环境的“拦路虎”

高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高利息也加重了私营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进入恶性循环。

本案涉嫌套路贷、高利贷遭举报,高息放贷:2015年12月份,借款10万元,黄某锐要求月利息5%,2016年8月份,借款7万元,同样月利息5%。莫泽周这17万元两年内还清,经黄某锐自己计算后应还本付息45.45万元。

借黄某锐250万元是黄某锐和他妻子王某英向莫泽周转款204.55万元。当时黄某锐骗莫泽周说,谁转都是一样的,还说目前只有204.55万元,又说既然都签了250万元的协议书,那就当先砍三个月的头息11.25万,然后把莫泽周之前的高利贷本息20万元借条,以及莫泽周欠他零零碎碎的没有写借条的钱都算在一起,就这样黄某锐又自己合算出一个45.45万元,与转给莫泽周的204.55万元,合计成250万元。

套路道、高息放贷成为公务人员敛财工具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在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坚决打击因非法放贷诱发的涉黑涉恶等多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套路道、高息放贷成为公务人员敛财工具

莫泽周在举报中称:原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矿务站站长黄某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按月利息5%对外放高利贷,同时还存在砍头息放贷的恶劣情形。此外,莫泽周实际上是向黄某锐借钱,但黄某锐却设下圈套让莫泽周书面上写向杨某金借钱,然后利用恶意制造的证据向莫泽周重复讨债,借诉讼之手做非法之事。

高利贷违反党纪党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明确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公务员掌握公权,若从事商业活动,就容易以权谋私,所以绝对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活动。公务员放高利贷如何处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因案件过程复杂且涉嫌高利贷、套路贷等,当事人莫泽周已经向纪委、监委、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反映,丞待有关部门查清事实,重拳出击打击整治犯罪行为。

发布于 2022-04-26 16:40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