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知识点、采分点 | ||||||
序号 | 专题 | 考点 | 民诉法条 | 民诉解释法条 | 采分点 | 备注 |
1 | 基本原则 | 辩论原则 | 12 | 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审判权的行使受辩论的约束。 | 《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管辖(1-42);二、回避(43-49);三、诉讼参加人(59-89);四、证据(90-124);五、期间和送达(125-141);六、调解(142-151);七、保全和先予执行(152-173);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74-193);九、诉讼费用(194-207);十、第一审普通程序(208-255);十一、二、简易、小额(256-283);十三、公益诉讼(284-291);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292-303);十五、执行异议之诉(304-316);十六、第二审程序(317-342);十七、特别程序(343-374);十八、审判监督程序(375-426)、十九、督促程序(427-443);二十、公示催告程序(444-461);二十一、执行程序(462-521);二十二、涉外诉讼(522-551);二十三、附则(552). | |
2 | 处分原则 | 13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实体权利、诉讼权利。 | |||
3 | 反诉 | 同一性;独立性(不因本诉撤销而撤销)。 | 民诉解释第232、233、239条:一审辩论终结提起;二审提起,调解、不成,另诉。 | 本诉、反诉: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基于相同事实,合并审理 | ||
4 | 管辖 | 级别管辖 | 重大、涉外、公益、仲裁等原则在中级法院 | |||
5 | 一般地域管辖 | 原告就被告 | ||||
6 | 特殊地地域管辖 |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 合同履行地:1、未履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约定履行地,约定履行地有管辖权);2、已履行(约定地;接收货币、不地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 |||
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 ||||||
7 | 专属管辖 |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 ||||
12 | 证明 | 证明责任 | 谁主张谁举证 | 一般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受害方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加害方对免责事由举证。过错推定(教育机构、动物园、建筑物等),无过错责任(监护人、用人单位、产品、机动车等,环境污染因果关系倒置) | ||
13 | 证明标准 | 高度可能性(一般)、排除合理怀疑(欺诈、胁迫、遗嘱、赠予等) | ||||
15 | 普通程序 | 一事不再理 |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否定裁判结果 | |||
16 | 撤诉 | 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原告自愿撤诉,反诉继续审理;有独三诉讼另案继续进行; | ||||
19 | 二审程序 | 上诉 | 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其他人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有限审查原则。限于上诉请求范围内。 | ||
20 | 二审的裁判 |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用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纠正瑕疵,维持;改判、撤销、变更;可撤销发回,也可查清事实改判;撤销发回。 | |||
22 | 再审程序 | 启动与原则 | 有限审查原则;再审不审新诉求(不调,告知另诉) | 法院启动再审;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一级法,一多、双公可向原审);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 ||
23 | 程序与结案 | 原一按一可上诉;原二、提审按二审,生效裁判。 | 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变更;发回重审(二审再审)。 | |||
24 | 公益诉讼 | 检察院公益原告:补充性。先支持、后公告、再提起。 | 法官、陪审员七人合议庭审理。 | 公益原告资格:设区的市级民政部分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 ||
25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裁判错误;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起诉。 | 民诉解释301-303条(三撤与再审关系) | 再审制度的补充 | ||
27 | 执行程序 | 执行异议之诉 | 判错了:再审或者三撤,再审优先。执行标的错了: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案外人异议) | |||
28 | 仲裁 | 仲裁协议:对仲裁委的约定明确、具体、唯一。 | 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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