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签订对总包人最有利?)

《建设工程总包合同》是指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包、发包方式。即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在签订合同时,对总包如有利的原则为:权利性条款需要尽可能精确,义务性条款尽可能宽松或模糊。具体注意事项体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签订

(2)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发生纠纷。

(4)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会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各方职责和权限,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避免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5)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6)不可抗力要量化。在合同“通用条款”中,应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作出详细规定。

(7)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8)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账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时,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对应的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9)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10)约定违约条款时,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及计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争议。

(11)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诉讼,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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