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人员死亡后丧葬费的补贴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把逝者生前的工资按一定比例发放给由其扶养的直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40%。孩子应给到18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