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68条第一款第二项(覆车之戒丨安全头盔,您戴好了吗?)



4月23日12时46分,石家庄赞皇,赵某某驾驶电动车沿太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农业农村局门前路段斜穿马路时,与沿太行路由西向东常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赵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受伤。

经认定,赵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常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咱们是血肉之躯

并没有金刚护体

许多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

交通法68条

撞击力是惊人的

戴上安全头盔

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

事故对自身头部的伤害

生死关“头”

可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信息来源:赞皇大队


责编丨通通

编审丨阿楠

监制丨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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