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后才能提出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吗?)

不一定。要根据指定国家的不同而定。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在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的,只要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的国家既是属于“协定”成员国又是属于“议定书”成员国,自2008年9月1日起,只要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注:

  “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协定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截止目前(2009年10月30日),协定缔约方为5个,分别为: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苏丹塔吉克斯坦。纯议定书缔约方为29个,分别为: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立陶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赞比亚爱尔兰、韩国、美国、荷属安的列斯、欧盟巴林博茨瓦纳阿曼乌兹别克斯坦马达加斯加、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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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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