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清理完结证明(@海南人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按照省委“小切口”立法要求,简化简易注销申请材料,压缩简易注销公示期,并建立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建立注销便利制度,对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市场主体退出“简”负

《条例》规范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一般程序,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因下列情形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但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协议约定而存续的除外;经营期限届满未延期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经法定程序作出决议解散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优化简易注销程序,切实为市场主体退出“简”负。《条例》明确,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债权债务清理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选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信息,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届满,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条例》还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或者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明确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承诺书。

建立依职权注销制度

建立除名制度,及时清出失联市场主体。《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条例》指出,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

建立依职权注销制度,强制退出未履行注销义务的市场主体。《条例》规定,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依法歇业期限届满未恢复营业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明确规定,登记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的情形,包括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等。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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