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第十八条解读(《大家说法》(147)-关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昭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大家说法》

关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播出时间:2022年2月18日

地点:新闻综合广播直播间

主持人:安然


嘉宾:昭通市审计局总审计师谢德华、市审计局法规科负责人吴道元

节目编审:陈明洪

节目监制:王志红


左: 嘉宾:昭通市审计局法规科负责人吴道元

中:嘉宾:昭通市审计局总审计师谢德华

右 主持人:安然


《审计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今天为大家解读的《审计法》是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今年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曾经的《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6年2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审计法》施行20多年来,对于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审计法》自今年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推动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原《审计法》共54条,此次修订中,修改34条,增加7条,合并1条,修订后共60条。新修订《审计法》在保持原《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作了修订。


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方面主要从“5个机制”作了修订,一是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在《审计法》中旗帜鲜明地宣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有利于把党的领导切实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强化党的领导意识,确保审计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审计法


二是完善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四条有关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三是完善审计经费保障机制,为与预算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并为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省份经费保障机制提供法律保障,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四是完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送机制,为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推动形成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新修订《审计法》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军地经济事项实施联合审计”。


其次在“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方面主要从“9个明确”作了修订。

一是明确对同级决算草案的审计监督,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二是明确调整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三是明确调整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是明确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新修订《审计法》在原《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五是明确公共资金的审计监督范围,新修订《审计法》对原《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具有公共资金性质的有关基金、资金范围进行重新界定,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六是明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的法律地位,新修订《审计法》增加一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是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吸收至附则,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是明确审计机关可灵活选择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新修订《审计法》增加一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九是明确注重发挥审计在防范化解风险中的作用,新修订《审计法》增加一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第三、在优化审计监督手段方面,主要作了4个方面的调整和修订:一是调整了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新修订《审计法》将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纳入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范围,将原《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同时,增加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及时性负责的要求,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赋予了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对资料分析情况进行核实的义务,规定:“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二是调整了审计机关检查权的范围,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三是赋予了审计机关获取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力,为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的作用,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四是完善了审计机关查询存款权,为便于审计机关查深查透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更好发挥审计的反腐败“利剑”作用,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第四、在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方面,主要作了6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增加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干预、插手有关活动的要求,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二是增加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要求和法律责任,将原审计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订;三是防止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资料,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四是优化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修改为:“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五是明确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调查行为,并与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衔接,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六是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为与行政处罚法、监察法相衔接,新修订《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第五、在强化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方面,这个部分是审计法新增加的内容,主要增加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为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健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为加强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促进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制度性漏洞,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三是明确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法律责任。为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刚性约束,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在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方面,在原《审计法》的基础上增加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审计队伍建设要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的重要指示精神,并与公务员法相衔接,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二是加强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为强化自我监督,回应“谁来监督审计机关”的问题,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审计机关和审计队伍,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三是增强审计工作的专业支撑。为适应审计全覆盖要求,增强审计工作的专业支撑,解决审计任务重与审计资源不足矛盾突出的问题,新修订《审计法》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原《审计法》第十二条增加一款:“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一直以来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揭露重大损失浪费等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财经领域中的违规违法问题,为促进增收节支、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贯彻落实《审计法》,既是审计机关的职责,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的责任。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律尊严、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支持审计工作,为《审计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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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联系人:吴昊,电话:13908707916

昭阳区执法局,联系人:赵泽波 电话:18869570635

来源|整理安然

审核|杨宇航

编辑|杨超烨

平台联系方式|0870—215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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