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之最重者为凌迟、为枭示”这是清代《皇朝通典》中对死刑的记载,“枭示”即为“枭首示众”。残忍、痛苦这是当时人民对死刑的概念,但杀贼者的大快人心,和杀义者的义愤填膺的感受恰恰相反。
作为所有刑罚中,惩戒性最强、威慑性最强的死刑,在古代被称为“酷刑”毫不为过,无法痛快的死竟然成了当时死刑犯纠结的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更讲究人道主义,没有残酷的手段,没有侮辱性质的昭示,直到犯人死亡前最后一眼,都在保护着他们的人格尊严。
我国的现行死刑制度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死刑,立即执行;一种为死缓,也就是被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前者的惩戒程度比后者更强,立即执行的死刑很容易理解,就是在死刑判决后,依据上级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在七日内对犯人进行枪刑或者注射刑。
后者“死刑缓期两年”却引起了很多人的好奇,有些人认为死缓就是在犯人被判处死刑后给其两年的悔错期,让其看着自己一步一步走向死亡,又没有办法拯救自己。而实际上死缓的真正执行手法,和此大相径庭。
以江苏南京杀妻案件的吉星鹏为例。
经典案例
2013年的4月25日,南京警方接到报警,在南京一间民宅内发生一起凶杀案,被害者为一名22岁的女子,行凶者正是她的丈夫吉星鹏。
吉星鹏是一个典型的“富二代”,从小含着金汤匙长大,养成了不可一世、嚣张跋扈的性子。在一次聚会上,吉星鹏一眼便看中了后来的妻子祁可欣,两人在众人的倾羡声中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吉星鹏用自己雄厚的财力给了祁可欣一个世纪婚礼,两人在结婚一年后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在女儿出生后,吉星鹏的本质暴露无遗,开始喝酒家暴,夫妻俩人经常争吵,25日的早晨七点多,吉星鹏在酒吧通宵了一个晚上,醉醺醺回到家中,和妻子祁可欣产生纠纷,在争吵中,吉星鹏酒气上头,拿起尖刀将妻子残忍杀害。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想要逃走的吉星鹏抓捕归案。
因为该案件属于由家庭婚姻产生的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类工作会议上的多次强调,对于这种因为婚姻家庭矛盾计划引起的故意杀人事件,应当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分开来,在死刑的方面要慎用。
除此之外,该案件中吉星鹏属于酒后犯罪,且夫妻二人爆发了强烈的冲突,吉星鹏的行为要考虑一定的激情性,故意性并不强烈,根据具体案件细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吉星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案例分析
根据吉星鹏的一审的判处,我们可以发现,在死缓后面还跟着一个“限制减刑”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中“限制减刑的死缓分子,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意思也就说明,在死缓期间其实是可以减刑的。在我国,缓刑的这个“缓”,实际上就是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的机会,一般死缓是针对罪应致死,但又不用立即处决的人,这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两年的缓刑期间是一个考验,如果在这两年期间,犯人能够遵纪守法,满足了法定的相关考察要求,那么在两年期满后执行刑罚时,会被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甚至可以被减至25年有期徒刑。
同样,在缓刑期间如果不能达到要求,极有可能还是会被处以极刑。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依旧是拿吉星鹏为例,吉星鹏在被判处缓刑后,无视法律,在缓刑考验期内以及司法调查期内,再度伤人,再次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屡教不改,多次犯罪,情节严重。且其屡犯新罪,依据法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吉星鹏知法犯法,明知后果如何,却依旧公然违抗法律,毫无悔罪之心,社会危害极大,不堪改造,一旦他缓刑期内的犯罪被法院判决并生效,他的缓刑会被立刻撤销,并立即执行死刑。
因此,死缓并不能一味理解为在两年后必将被执行死刑,绝大多数的死缓犯人都会至少被减在至无期徒刑,除非像吉星鹏这种,挑衅法律的权威,将自己的生命不放在心上,屡次犯罪之人,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死刑,甚至都不用等到两年以后。
法律是严谨的,但是却并不是绝对的不近人情,在一些刑罚上,法律是愿意给犯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就看犯人本身究竟能不能把握住这个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