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在哪里查?(庭审手记(五)|“我认为没有另定开庭时间的必要”)



笔者按:

在民事庭审中,相对一部分法官重实体轻程序,甚至诉讼参与人也漠视程序正义对实体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当你发现法官具有“了结程序”强行推进庭审进程的心理倾向时,一定要敢于抗辩争取程序方面的权利,比如要求转普通程序、程序优先等,以帮助法官减少错判的机会。

在本文列举的案件庭审中,我就要求法官先解决被告是否适格问题,然后再推进庭审程序,真正实现庭审质效。

在杨某诉甲公司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立案时没有调取甲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民事起诉状中被告的名称与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不一致。这是法律文书写作之大忌。

令甲公司不解的是,法院从立案到开庭只有十天左右。

甲公司委托我之后,我第一时间提出延期举证申请。

更令人不解的是,主办法官竟然说:“你想延期开庭就延期啊?”

“我把申请书交给你,你执意开庭,那是你的事情了。”我郑重地说。

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原告在起诉时已癌症晚期,这也许就是法官尽快开庭审理的因素。

正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我才要求法院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规定,以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法官出现错判。

于是,我坚持要求法院审查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作为前置条件,并提出充分证据和理由,认为甲公司不是适格诉讼主体,要求法院依法驳回杨某的起诉,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

原委:恳请法庭暂时休庭并定开庭时间,允许原告查询工商登记材料以证明××县运输公司与山东省××县运输公司是同一法人。

审:被告代理人对原告代理人提出休庭的请求,有什么意见?

马:不同意休庭另定开庭时间。

审(主审法官打算强行推进庭审):既然不同意休庭,那么就继续开庭。

马:有异议。第一点、刚才原告代理人称××县运输公司与山东省××县运输公司是同一法人,对于这一点没有事实依据;第二点、如果××县运输公司变更过名称,或者使用过山东省××县运输公司公章,但是被告已经提交了营业执照就足以表明了被告的名称,原告起诉山东省××县运输公司也是诉讼主体错误;第三点、原告代理人称借据上有赵某的签字,但是不是其本人所亲自签字,借款是否真实,属于实体审查,而目前进行的是程序上的审查。因此,被告代理人认为没有继续开庭的必要性。

审(显得特别无奈):被告代理人不同意休庭,也不同意继续开庭,那就定下次开庭时间。

马:我认为没有另定开庭时间的必要。

审(示意书记员拿传票定下次开庭时间,在我的反对下搁置了):关于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目前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合议庭不能确认是否适格,原告应补充相应的资料。本案暂时休庭,原告7日内补充相应证据材料,如果需要再行开庭,本庭将会另行通知。

经过这一个回合,相信会给法官强烈的冲击,认识到这个案子不是那么简单。

庭后,法官找委托人谈话。

法官问:

开庭时间

——为什么不从当地找律师啊?

——这个律师收多少钱?

杨某调取甲公司工商档案材料,曾经使用过“山东省××县运输公司”的名称,于是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为“××县运输公司”。

在我的一再强烈反对下,合议庭合议准许原告将“山东省××县运输公司”变更为“××县运输公司”作为被告。

经过再次庭审,庭审对抗十分激烈。

甲公司员工也参加本案旁听,认为胜诉在握。

然后,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过阅卷得知:原告向法院提交一份不同意变更被告主体申请。

法院也是良苦用心啊。之所以这样做,原告的诉讼费可以全退,减少一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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