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受托人赔偿责任网友提问
李先生因有其他要事需要紧急处理,就无偿委托其好友王先生帮其办理汇款、取款事务。不幸的是,王先生取款后恰遭遇抢劫,钱款被全部抢走。那么,此时王先生是否需要向委托人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受托人王先生无需向委托人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是委托人,王先生是受托人,且双方订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现因受托人王先生遭遇抢劫,因该事件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防性,属于法律上的“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对于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托人王先生,其无需向委托人李先生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是关于受托人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首先,受托人有法定的勤勉注意义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勤勉注意,避免给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失。对于因受托人的过错致委托人受损时,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构成受托人赔偿责任的过错要件方面,依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而定,根据委托合同是否有偿,有所不同。委托合同中的注意义务是指,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对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结果以及对委托人利益的影响,给予一定程度的注意,以免产生不利于委托人的后果。
其次,受托人处理事务有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单方面获益而受托人未获报酬,因此,对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不能提出过高要求,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可,不应对其轻过失承担责任,只有当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时,才负有赔偿责任。所谓故意,是指受托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可能发生,但却促使或者放纵该损害的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受托人在其注意义务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比如本案中,李先生无偿委托王先生办理汇款、取款事务,王先生取款后恰遭遇抢劫,钱款被全部抢走。因抢劫案件既不具有规律性,也不具有普遍性,王先生没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属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故王先生对钱款被抢的损失对委托人李先生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委托人支付了报酬,应当加重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只要受托人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有偿委托系双务合同,受托人处理事务可获得作为对价的报酬,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重,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违反此种注意义务,即具有抽象轻过失,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然受托人对其轻过失便须承担责任,那么对其重大过失和故意自然也应承担责任。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提示大家在订立委托合同中作为受托人的,尤其是在有偿委托合同中,一定要谨慎行使勤勉注意义务,以防履约不当给自己和委托人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