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生效从哪一天开始算(学习打官司的第一步,从会看法院判决书开始)

现在应该是全民普法,全民懂法,全民用法的时代。

判决书生效

对于一般人来说,可能这辈子都不会去法院,跟法院的人打交道。甚至连律师都不认识,最多就是在中央电视台看看《今日说法》学学法律。本人非法律专业人员,如果有错误之处,还请指出!

就我个人的经验来说,因为之前也做过地方电视台的法制节目,所以,制片人会给我们做一点简单的法律知识培训,在这些培训课程里,第一步就是要学会看法官的判决书。

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了最近的几个案例,主要都是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毕竟我现在的工作是人力资源方面的,所以也会关注法院对此类案子的判决。

为了保护隐私,我就把部分截图给大家介绍下,如果有侵权,还请告知!

法律文书上的规范写作部分我们在这里不做赘述。原被告人的信息这里也不做过多介绍。首先说明一下,这个是一审的判决书,算是比较清楚谁是原被告,诉求也比较明确,但是需要知道一点:这个不是终审判决,双方都是可以上诉的。

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的赔偿金问题,劳动仲裁过了,双方都不满意,然后诉至法院。

提醒:以下内容比较长,请耐心看完!



这部分是格式要求,所有的判决书都需要有的内容。


【文字部分】

原告(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6月1日出生,住xx市石景山区

被告(原告):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大兴区榆垡镇榆祥路10号219房间。

法定代表人:惠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伟,xx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原告)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李某某、被告(原告)北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文字部分】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5000元;2.诉讼费用由北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辩称):双方于2008年2月13日建立劳动关系,李某某任十四分公司车队长职务至今,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开始有固定期限至2022年1月29日。北创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违法与李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李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向北创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但其公司未予理睬。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有误。基于上述事实,现特诉至贵院,请求予以裁判。


被告诉求

以下就是法院认定的部分。这部分是基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法官整理认定的材料。这个比较细致,连原告提交了什么证据都清楚地写明白了。

【文字部分】

北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2000元;2.判令不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元:3.判令不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276元和绩效工资1500元;4.判令不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033.75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辩称):一、关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李某某于2012年1月30日入职xx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出租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后被长期借调到北创公司任职十四分公司车队队长职务。(李某某声称其与北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误),纠纷前李某某仍任职十四分公司车队队长,其工作地址为xx市大兴区京良路1号。自2020年年初国家爆发新冠疫情以来,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管理费收取困难,特别是2月份公司净利润急剧亏损至4369391.08元。为保证公司生存,也为了保证公司众多员工的饭碗问题,2020年2月25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执行董事决定对公司组织架构重新优化调整,依职权撤销了公司部分管理机构和部门,李某某所在的十四分公司也在被撤销之列,包括李某某在内的所有分公司管理人员均被妥善分流安置,李某某新工作被安排至安全管理中心稽查岗。但是,2月28日,李某某收到通知后,无故不服从公司安排,强调调岗可以,但工资不能少,故一直不去稽查岗位报到上班,公司多次找他们协商重申也无效。7月6日,公司再次与他们协商,安排李某某去综合办公司保安岗位工作,他还是不同意。鉴于李某某劳动关系已无法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多次协商变更也无效,公司将李某某退回北方出租公司,北方出租公司经依法征求工会意见后,于2020年7月8日依法解除了李某某的劳动关系,并已通知其去领取法定经济补偿金,但是李某某至今未去办理。综上,公司因受疫情严重影响,公司执行董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依职权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李某某所在工作部门“十四分公司”被依法撤销,其无法再从事原工作岗位,其一直又无故不接受公司其他岗位安排,北方出租公司有权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毫无根据。二、关于李某某的工资和绩效工资。综上所述,李某某系公司因于2020年2月28日依法撤销其所在部门和岗位而发生工作变动,但其本人坚持不去公司为其安排的新岗位报到上班,致使此后一段时间李某某实际上没有具体工作。关于公司为李某某安排的新的工作岗位“安全管理中心稽查岗”和“综合办公司保安岗位”的劳动报酬,公司也是按照按劳分配、同岗同酬的原则处理的,并无任何违法和歧视。李某某声称的换岗不能降薪,以及继续主张原工作的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观点毫无任何法理基础和法律根据,不应得到任何法律上的支持,公司也无法答应。三、关于李某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李某某入职年限计算,李某某2020年应享有年休假5天,其于2020年2月28日已休一天,公司同意支付其剩余4天未休年假工资,但是仲裁裁决书计算有误,公司不认可。



法院认可的证据材料



原告提交的材料1



原告提交的材料2

【文字部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与北方出租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1月30日至2014年1月29日、2014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29日、2018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x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为李某某缴纳了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xx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缴纳了2008年5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北方出租公司为李某某缴纳了2012年2月至2020年4月及2020年7月的养老保险。2020年2月28日,北创公司与北方出租公司发布关于机构重组及人员调整的通知,载明:“各分公司、各部门:受新兴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出租公司经营困难,初步估算近2个月的管理费无法收取,公司将面临严重亏损局面。为了维持企业生存发展,2020年2月25日以来公司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二、四、五、九、十一、十二、十四七个分公司和市场部予以撤销,以上七个分公司及市场部员工:郭长江、马宝龙、井子林、谢长诚、李某某转岗至安全管理中心稽查岗。经公司研究决定,2020年3月份起此五人工资减半发放(取消绩效工资)。实际发放额低于xx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xx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020年7月16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020年11月9日,李某某向大兴仲裁委申诉,请求裁决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5000元;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6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068元;3.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发绩效工资1500元和工资差额1276元;4.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8091元。大兴仲裁委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0437号裁决书,裁决:1.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2000元;2.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元;3.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276元和绩效工资1500元;4.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033.75元;5.驳回李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某与北创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庭审中,北创公司认可李某某入职北创公司前在xx北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用公司)工作,北方信用公司与其公司是同一集团。

李某某提交:

1.北创公司2019年8月至11月及2020年1月商业险奖金表、2019年全年安全奖金表、2019年三季度安全奖金表、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及2020年1月包新车统计表,证明工资构成有奖金,月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4500元加绩效工资1500元加奖金(安全奖金有按季度发放和按年发放,现金发放,表中有经理马宝龙领取签字,然后平均分四份,发给包括我在内的4个人,包新车奖金按月发放,由马宝龙签字领取,分两份,给李某某和马宝龙各一份;商业险奖金按月发放,马宝龙签字领取,四个人平均分。奖金数额不固定)。北创公司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李某某月固定工资4500元(基本工资2500元加岗位工资1500元加各项补贴500元),商业险奖金与北创公司无关,是保险公司支付给李某某的,李某某与保险公司有约定,公司没有安全奖金,2019年8月开始有包新车的绩效考核,公司没有安全奖金,2019年8月开始有包新车的绩效考核计划针对的是包括原告在内的的管理人员,公司车多人少,该绩效考核计划是要求原告所在部门按照包车指标将车包出去,完成包车指标,公司也没有设立包新车奖金,且原告所在部门没有完成包车的指标,北创公司就是否已经向李某某发放78辆车的包新车奖金未提交书面核实意见。

2.xx农商银行客户回单,证明李金伟是财务副经理发了五笔奖金,2019年7月前是银行转帐发放,此后是现金发放。北创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句话“证明目的不认可”,律师都这么说,以后个人打官司,也可以这样说。)

3.证明,证明其2008年2月13日入职,月平均工资11000元。北创公司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没有出具过该盖章的证明,即使出具也盖的是人事章,不是公章。

4.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月工资情况,当月发放上一个自然月工资。北创公司认可,是xx北方出租公司发放的工资。

北创公司提交:

1.2020年1月至3月审计报告,证明2020年开始受新冠疫情影响,经营严重亏损,2月份亏损4369391.08元。李某某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2.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休假单,证明李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已休1天年休假。李某某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3.2020年1月至7月的工资表,证明李某某2020年1月、2月的薪酬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2020年3月以后,因李某某拒不去新岗位上班,故其薪酬按待岗人员处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北创公司已经足额支付李某某的工资。该工资表显示李某某2020年1月及2月的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1500元、综合补贴500元,合计应发工资4500元,实发工资3477元;2020年3月至5月应发工资3223元,实发工资2200元。李某某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4.十四分公司2019年包车考核政策及结果,证明李某某所在十四分公司未完成考核指标,该政策中没有关于发放包新车奖金的规定,李某某所在部门共包新车78辆,没有完成任务,所以没有完成任务的部门,被撤销了。李某某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没有见过,认可所在部门完成了包新车78辆。

5.2020年1月至2月安全管理中心稽查岗杜红捷工资表,证明2020年1月至2月公司安全管理中心稽查岗的工资标准实发2230元,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李某某在新的工作岗位中与从事同一岗位的人员工资一致。李某某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6.2020年7月3日通知及录音对白,证明2020年2月28日北创公司安排李某某到安全管理中心稽查岗,但是李某某没有去报道,北创公司于7月3日再次书面通知公司的安排,并且将工资水平作了解读,如不同意公司将另行处理劳动关系。李某某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北创公司通知其降工资,但是其没有同意,北创公司无故降薪,不认可2020年2月28日调岗的事实,北创公司2020年6月第一次口头跟李某某谈调岗位,让李某某去当保安,李某某没有同意,因为降低的工资;2020年7月3日又跟李某某谈一次,就是录音的内容,谈话内容也是调整岗降薪,李某某没有同意。

7.2020年7月6月通知及公司管理人员和李某某的微信记录(左边头像是李某某,右边是公司的),证明鉴于李某某不愿去安全管理中心稽查岗工作,公司再次与其协商,去综合办公司保安岗位工作。李某某对通知的真实性,是通过微信转给我的,当时没看见,过了几天看见的,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中左边头像是李某某本人的。

8.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劳动合同,证明李某某与xx北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用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于2012年1月30日入职北方出租公司,再被借调到北创公司,解除补偿金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北创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北方信用公司逼迫签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与北方信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支付补偿金。

另查,李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北创公司:1.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831元;2.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6000元;3.支付2020年5月过节费500元;4.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457元;5.支付2017年至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5000元。2020年9月25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3126号裁决书,裁决:1.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3831元;2.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6000元;3.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5月过节费500元;4.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68.96元;5.驳回李某某其他仲裁请求。北创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起诉至本院。庭审中,李某某与北创公司均认可李某某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均有出勤,正常到公司工作,但是没有按照北创公司调岗后的安排去新岗位工作。李某某当庭提交视频,证明其于2020年3月25日在北创公司财务部领取了2020年1月份绩效工资及奖金共计8604元,证明北创公司曾以现金形式发放过奖金。视频中,有人在窗口外展示一张纸条,说:“8604”,面前放置有现金,后该人员在纸条上签字递给窗口内人员。北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视频只是显示有人领钱,没有显示时间也并没有显示是什么钱,2019年8月北创公司开始执行绩效考核但是李某某未参加该考核,也就没有这个钱。(这部分应该是仲裁提供的材料,或者根据仲裁的材料总结)

这部分是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决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判决部分一审二审的结果都有写出来,根据里面写的判决书材料名称可以找到原来的判决书,一般来说,如果是当事人的话,应该是上诉之后,拿到的两个判决书的全部内容才是图片上写的内容。

【文字内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释:这是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条文,很重要)

一、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元;

二、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276元;

三、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绩效工资1500元;

四、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033元;

五、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5000元;

六、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部分这类判决一般都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缴纳,10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一般赢了官司,这部分都是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句话都有)

一般的判决书都是由这几个部分组成,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什么证据是法院认定有效的,什么证据是最终判决的依据,这个可以为我们以后案子的走向起到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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