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政府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7件省政府规章,“打包”修改19件省政府规章,助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做好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清理政府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对做好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力求通过清理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确保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省司法厅坚持规章清理常态化,努力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制度障碍。自2018年以来,该厅先后开展省政府规章清理4次,共提请省政府废止规章40件,修改规章81件。
据介绍,此次废止的7件省政府规章中,《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主要内容已被上位法替代,无保留必要。《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国家调整后的生育政策,其依据的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废止;《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已分别被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财政部2020年12月公布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涵盖,并且有许多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拟予废止。随着水资源税改革,《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水资源费已不存在,予以废止。
在修改的19件省政府规章中,涉及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责调整,需对有关执法主体作出相应修改,《河北省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为衔接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中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车辆清洗收费、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为衔接上位法和有关政策,对《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中相关规章作出修改,删去了要求企业设立工资基金专用账户的规定,完善了有关清障救援、退役士兵保障、保障性住房管理、内河航道维护中有关供水管网系统管理的规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合理罚款要求,对《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删去了针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到商务部门备案的处罚的规定、关于对货运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资格证书的罚则规定;依照上位法的规定,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
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