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关(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召开首例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听证会)

近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召开首例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和任城区司法局、金城司法所、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代表参加,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听取各方意见。




张某某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因怀孕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请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某确系怀孕妇女。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在拟对张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因此,本次听证会主要围绕是否可以对张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听证。


听证会上,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审查过程、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也发表了意见,其陈述在判决之前已经怀孕,自愿认罪认罚,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和张某某所居住社区的工作人员针对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发表了意见,并对张某某是否能够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遵守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项规定等进行了现场提问。




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发表了评议意见。


本次听证会是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的有益探索,旨在增加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的透明度,切实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打造阳光检务,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正义和温暖。





暂予监外执行

来源: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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