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呢?
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该权利,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不适用于所有权,共有物的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地因时间的流逝而发生改变。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会使原本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
第三,如果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离婚后未经分割的共同财产经过3年诉讼时效后就不能再次请求进行分割,那么就会鼓励其中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隐藏、变卖等行为,容易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良好道德风气的日下,不利于构筑诚信、和谐的社会。